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及市场规模扩大,围绕游戏产品产生的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规模化趋势。从私服运营、外挂制作到盗版分发、素材盗用及依托游戏实施的诈骗等行为,均持续冲击游戏公司的运营秩序及商业利益。我们对近几年涉及网络游戏的刑事公开判决文书进行了统计,总结了游戏行业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并就游戏公司常见的刑事维权方式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2023至2025年度游戏行业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我们对近三年【即2023至2025年】公开可检索到的网络游戏相关刑事裁判文书[1]进行了梳理,共检索到约219起网络游戏相关刑事案件,案件类型涵盖非法提供计算机程序工具、侵犯著作权、诈骗、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设赌场等多种罪名,可见游戏行业的刑事案件类型已逐渐多样化,其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罪名包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4起)“诈骗罪”(46起)“侵犯著作权罪”(43起)等类型。

(2023至2025年度游戏行业涉刑事案件罪名统计)
其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多体现为研发销售游戏外挂、搭建外挂交易平台等黑灰产活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常见于利用游戏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的情形;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架设游戏私服、运营盗版软件、开发“换皮游戏”、生产销售侵权周边产品等行为;诈骗罪多为游戏玩家通过买卖游戏账号、出售游戏道具、代缴游戏充值费用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总体来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游戏IP价值持续提升,游戏行业刑事犯罪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同时,外挂制作、账号交易、虚拟财产诈骗等行为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进一步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传统以民事诉讼为主的维权方式正在逐步向“民事+刑事”并行的维权模式转变,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更强的维权震慑效果。
二、游戏行业常见刑事案件的情形分析
(一)外挂制作、漏洞利用等技术工具类行为:易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依据近两年的刑事案件公开判例,围绕技术手段实施的侵权行为占据了较高比例,反映出外挂制作及相关黑灰产链条在游戏行业的活跃程度。从案件罪名统计情况来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数量已经高达54起。该类案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研发或代理销售外挂程序,通过电商平台、发卡网站等渠道向玩家销售,并以此获取收益,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挂制作、销售等行为,通常以是否“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为核心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是否具有明确营利目的、是否形成持续经营模式、以及外挂程序对游戏系统运行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即使行为人仅处于代理销售环节,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在(2025)豫1327刑初247号案件[2]中,被告人代理销售多款游戏外挂程序(相关外挂具备自瞄、透视、锁头等功能),并通过电商平台及发卡渠道持续对外销售,通过差价方式累计获利8万余元。法院认为,涉案外挂程序具有明显的干扰、控制游戏运行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在具有持续销售行为及明确营利目的的情况下,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最终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此外,部分行为人通过利用游戏系统漏洞获取虚拟资产并进行变现。此类行为虽未直接提供外挂工具、未直接侵入服务器或破坏系统,但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正常业务规则、或规避系统机制异常获取数据或利益,且从个体“薅漏洞”演变为组织化操作并实现稳定变现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例如,在(2025)沪0115刑初3368号案件[3]中,被告人利用游戏充值机制漏洞,通过重复使用充值订单的方式非法获取游戏币,并通过转卖牟利。三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借助相关软件实现“入库”“出库”操作,形成较为稳定的获取与变现路径,累计造成游戏公司经济损失5.9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法院认为,上述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具有共同实施、持续操作及牟利目的,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版分发、私服运营以及“换皮游戏”侵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罪仍占据较大比例,2023年至2025年度可公开检索到的相关刑事案件约43起。从具体行为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通过各类渠道实施的盗版分发行为、私服运营行为以及“换皮游戏”侵权行为,以上虽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均涉及对游戏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一是涉案内容与原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是否存在大规模复制或使用核心内容的情形;三是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并形成稳定收益;四是整体行为是否呈现出一定的组织化或产业化特征。
在盗版分发场景中,侵权方通常通过搭建下载站、第三方平台或网盘资源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游戏安装包或修改版本,并通过广告分成、会员收费等方式牟利。该类行为在传播范围较广、下载量较大或违法所得较高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例如,在(2023)沪03刑终43号案件[4]中,被告人非法复制游戏软件代码后将盗版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设置充值渠道获取收益,形成稳定商业模式,累计非法经营额达2500万余元,经鉴定与正版游戏在代码及游戏内容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与此相比,私服运营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游戏服务器端程序或对游戏进行破解后搭建服务器,并以充值、道具销售等方式实现商业化运营。例如,在(2025)黑0691刑初126号案件[5]中,被告人搭建私服并组织运营,累计收取玩家充值款逾百万元,经鉴定与正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相较于个体玩家之间的非商业性传播,具备明确商业模式及持续运营特征的分发行为,更容易涉嫌刑事犯罪。
除前述内容外,其实还存在以“换皮”开发为代表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行为人通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美术资源、角色形象、核心玩法甚至源代码,在短时间内完成“换皮游戏”的开发并投入商业化运营,属于对游戏作品“核心表达”的利用。例如,在(2022)粤01刑终1061号案件[6]中,被告人擅自复制原公司游戏源代码,在此基础上简单修改后开发形成“换皮游戏”,并进行商业化推广,经鉴定与原游戏在文案、排版、源文件及源代码等方面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在较短时间内即形成一定用户规模及充值流水(注册用户超过15万个、充值金额超过170万元),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呈现出对相关链条行为一并打击的趋势。例如,为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通过直播推广私服或销售相关道具、以及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游戏角色周边产品等行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亦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例如,在(2024)浙0108刑初378号案件[7]中,被告人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某热门游戏角色玩偶产品,经鉴定在外观形象等方面与原游戏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窃取代码、挪用技术信息等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门槛较高,实践中相对审慎适用
在游戏行业中,围绕源代码、算法逻辑、数值体系及未公开运营数据等形成的商业秘密,同样属于企业核心竞争力资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游戏行业的适用相对谨慎,整体入刑门槛较高。一方面,相关案件在入罪认定上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多个要件,包括商业秘密本身的成立(如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在证据要求及证明标准上显著高于民事案件,对权利人的举证能力亦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该类案件在游戏行业的数量相对有限。
从行为模式来看,相关案件多发生于公司核心人员流动场景中。行为人通常基于曾经的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接触并掌握原公司的游戏代码或其他核心技术信息,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依旧将相关内容用于新产品开发或商业化运营,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在(2020)沪0110刑初869号案件[8]中,被告人陆某1原系某游戏公司研发负责人,参与《龙***》游戏的开发并签署保密协议,能够接触并掌握相关前端代码等技术信息,离职后其成立新公司,在明知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原单位游戏前端代码开发《龙*Z**》并上线运营;陆某2亦在明知相关代码来源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参与使用。经鉴定,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涉案游戏中包含上述技术信息。法院认为相关行为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类案件表明,在游戏行业,若侵权行为直接指向核心技术内容(如源代码),且权利人已就相关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时能够证明侵权使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则更有可能构成刑事领域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较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商业秘密类案件可能更依赖于技术鉴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证据支撑,对企业前期合规体系建设亦提出更高要求。
三、游戏公司刑事维权的实务建议
结合前述案件类型及实践经验,游戏公司在应对侵权行为并拟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时,可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提前建立常态化监测与取证机制
鉴于针对游戏的前述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及易变性,建议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或第三方服务持续监测私服、外挂、盗版分发等重点领域,并对电商平台、发卡渠道、社交平台等高频传播节点进行同步关注。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尽早进行取证留痕,如通过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对页面内容、交易链接、沟通记录等进行固定,同时结合外挂运行演示、私服实际运营情况、后台数据抓取等方式补充技术层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相关侵权行为往往更新迭代较快,若未能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页面或交易记录,后续维权中可能面临证据灭失或证明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对于游戏公司自身服务器日志、异常访问记录、充值及用户行为数据等内部信息,也应建立规范化留存机制,以便在必要时用于还原侵权行为路径及不利影响范围。
(二)围绕“刑事入罪标准”进行证据准备
在考虑通过刑事立案进行维权时,游戏公司针对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围绕刑事入罪标准进行前置准备。从司法实践来看,相关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成功立案,通常侧重于侵权行为的规模化程度、持续经营特征及营利属性。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重点补充能够反映交易规模、用户数量、传播范围及资金流向的材料,例如收款账户流水、分销或代理关系、推广渠道、用户规模及活跃情况等。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完整链条,仅有零散截图或单一举报材料通常难以满足立案或定罪要求,相关证据应尽量形成从行为实施、资金流转到危害结果体现的闭环结构。
(三)关注侵权行为的产业链结构
侵权链条的整体识别:对于外挂、私服及盗版分发等典型场景,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组织化特征,单一主体通常仅处于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在此情况下,若仅针对个别销售者或下游参与者进行维权,往往难以有效遏制整体侵权行为。因此,在取证及维权过程中,游戏公司可考虑结合交易记录、沟通信息及技术来源等线索,对侵权链条进行整体梳理,识别程序提供方、代理销售方、推广渠道及资金结算方等不同角色,并尽可能锁定其中起关键作用的节点主体。实践中,如能够向执法机关呈现相对完整的分工结构及利益分配关系,往往有助于提升案件整体认定的效率及打击力度。
不同侵权类型下的入罪要素:建议游戏公司结合不同侵权类型的入罪要素进行不同的判断。例如,技术工具类侵权行为通常更侧重于程序功能属性及对系统运行秩序的影响,而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更强调内容的实质性相似及复制传播规模,商业秘密类案件则需重点证明信息的非公知性、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侵权使用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维权初期若能结合侵权行为类型确定取证重点,将有助于增强维权效果。
日常合规管理的支撑作用:此外,游戏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亦可从合规角度强化维权基础。例如,对核心代码、算法逻辑及运营数据等信息建立分级管理及访问控制机制,完善保密协议及离职交接流程,并通过技术手段留存关键操作日志。在商业秘密类案件中,上述措施往往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结语
在当前游戏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不断提升,单一的民事维权可能已经难以完全应对部分规模化、产业化的侵权行为。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针对具备一定规模及危害性的侵权行为,合理引入刑事维权手段,将有助于提升整体维权效果,亦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注释】
笔者以“游戏”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阅了2023年至2025年度在公开渠道可检索到的法院对外已公布刑事判决(约219件),考虑到法院并未将全部判决上网进行公示以及判决上网公示的滞后性,以上案件结果无法覆盖整个游戏行业所发生的全部刑事案件,相关数据分析仅供参考。
详见社旗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7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刑初3368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黑069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刑终1061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及市场规模扩大,围绕游戏产品产生的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规模化趋势。从私服运营、外挂制作到盗版分发、素材盗用及依托游戏实施的诈骗等行为,均持续冲击游戏公司的运营秩序及商业利益。我们对近几年涉及网络游戏的刑事公开判决文书进行了统计,总结了游戏行业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并就游戏公司常见的刑事维权方式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2023至2025年度游戏行业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我们对近三年【即2023至2025年】公开可检索到的网络游戏相关刑事裁判文书[1]进行了梳理,共检索到约219起网络游戏相关刑事案件,案件类型涵盖非法提供计算机程序工具、侵犯著作权、诈骗、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设赌场等多种罪名,可见游戏行业的刑事案件类型已逐渐多样化,其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罪名包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4起)“诈骗罪”(46起)“侵犯著作权罪”(43起)等类型。

(2023至2025年度游戏行业涉刑事案件罪名统计)
其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多体现为研发销售游戏外挂、搭建外挂交易平台等黑灰产活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常见于利用游戏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的情形;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架设游戏私服、运营盗版软件、开发“换皮游戏”、生产销售侵权周边产品等行为;诈骗罪多为游戏玩家通过买卖游戏账号、出售游戏道具、代缴游戏充值费用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总体来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游戏IP价值持续提升,游戏行业刑事犯罪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同时,外挂制作、账号交易、虚拟财产诈骗等行为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进一步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传统以民事诉讼为主的维权方式正在逐步向“民事+刑事”并行的维权模式转变,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更强的维权震慑效果。
二、游戏行业常见刑事案件的情形分析
(一)外挂制作、漏洞利用等技术工具类行为:易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依据近两年的刑事案件公开判例,围绕技术手段实施的侵权行为占据了较高比例,反映出外挂制作及相关黑灰产链条在游戏行业的活跃程度。从案件罪名统计情况来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数量已经高达54起。该类案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研发或代理销售外挂程序,通过电商平台、发卡网站等渠道向玩家销售,并以此获取收益,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挂制作、销售等行为,通常以是否“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为核心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是否具有明确营利目的、是否形成持续经营模式、以及外挂程序对游戏系统运行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即使行为人仅处于代理销售环节,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在(2025)豫1327刑初247号案件[2]中,被告人代理销售多款游戏外挂程序(相关外挂具备自瞄、透视、锁头等功能),并通过电商平台及发卡渠道持续对外销售,通过差价方式累计获利8万余元。法院认为,涉案外挂程序具有明显的干扰、控制游戏运行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在具有持续销售行为及明确营利目的的情况下,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最终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此外,部分行为人通过利用游戏系统漏洞获取虚拟资产并进行变现。此类行为虽未直接提供外挂工具、未直接侵入服务器或破坏系统,但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正常业务规则、或规避系统机制异常获取数据或利益,且从个体“薅漏洞”演变为组织化操作并实现稳定变现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例如,在(2025)沪0115刑初3368号案件[3]中,被告人利用游戏充值机制漏洞,通过重复使用充值订单的方式非法获取游戏币,并通过转卖牟利。三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借助相关软件实现“入库”“出库”操作,形成较为稳定的获取与变现路径,累计造成游戏公司经济损失5.9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法院认为,上述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具有共同实施、持续操作及牟利目的,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版分发、私服运营以及“换皮游戏”侵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罪仍占据较大比例,2023年至2025年度可公开检索到的相关刑事案件约43起。从具体行为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通过各类渠道实施的盗版分发行为、私服运营行为以及“换皮游戏”侵权行为,以上虽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均涉及对游戏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一是涉案内容与原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是否存在大规模复制或使用核心内容的情形;三是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并形成稳定收益;四是整体行为是否呈现出一定的组织化或产业化特征。
在盗版分发场景中,侵权方通常通过搭建下载站、第三方平台或网盘资源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游戏安装包或修改版本,并通过广告分成、会员收费等方式牟利。该类行为在传播范围较广、下载量较大或违法所得较高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例如,在(2023)沪03刑终43号案件[4]中,被告人非法复制游戏软件代码后将盗版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设置充值渠道获取收益,形成稳定商业模式,累计非法经营额达2500万余元,经鉴定与正版游戏在代码及游戏内容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与此相比,私服运营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游戏服务器端程序或对游戏进行破解后搭建服务器,并以充值、道具销售等方式实现商业化运营。例如,在(2025)黑0691刑初126号案件[5]中,被告人搭建私服并组织运营,累计收取玩家充值款逾百万元,经鉴定与正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相较于个体玩家之间的非商业性传播,具备明确商业模式及持续运营特征的分发行为,更容易涉嫌刑事犯罪。
除前述内容外,其实还存在以“换皮”开发为代表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行为人通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美术资源、角色形象、核心玩法甚至源代码,在短时间内完成“换皮游戏”的开发并投入商业化运营,属于对游戏作品“核心表达”的利用。例如,在(2022)粤01刑终1061号案件[6]中,被告人擅自复制原公司游戏源代码,在此基础上简单修改后开发形成“换皮游戏”,并进行商业化推广,经鉴定与原游戏在文案、排版、源文件及源代码等方面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在较短时间内即形成一定用户规模及充值流水(注册用户超过15万个、充值金额超过170万元),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呈现出对相关链条行为一并打击的趋势。例如,为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通过直播推广私服或销售相关道具、以及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游戏角色周边产品等行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亦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例如,在(2024)浙0108刑初378号案件[7]中,被告人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某热门游戏角色玩偶产品,经鉴定在外观形象等方面与原游戏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窃取代码、挪用技术信息等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门槛较高,实践中相对审慎适用
在游戏行业中,围绕源代码、算法逻辑、数值体系及未公开运营数据等形成的商业秘密,同样属于企业核心竞争力资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游戏行业的适用相对谨慎,整体入刑门槛较高。一方面,相关案件在入罪认定上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多个要件,包括商业秘密本身的成立(如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在证据要求及证明标准上显著高于民事案件,对权利人的举证能力亦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该类案件在游戏行业的数量相对有限。
从行为模式来看,相关案件多发生于公司核心人员流动场景中。行为人通常基于曾经的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接触并掌握原公司的游戏代码或其他核心技术信息,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依旧将相关内容用于新产品开发或商业化运营,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在(2020)沪0110刑初869号案件[8]中,被告人陆某1原系某游戏公司研发负责人,参与《龙***》游戏的开发并签署保密协议,能够接触并掌握相关前端代码等技术信息,离职后其成立新公司,在明知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原单位游戏前端代码开发《龙*Z**》并上线运营;陆某2亦在明知相关代码来源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参与使用。经鉴定,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涉案游戏中包含上述技术信息。法院认为相关行为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类案件表明,在游戏行业,若侵权行为直接指向核心技术内容(如源代码),且权利人已就相关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时能够证明侵权使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则更有可能构成刑事领域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较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商业秘密类案件可能更依赖于技术鉴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证据支撑,对企业前期合规体系建设亦提出更高要求。
三、游戏公司刑事维权的实务建议
结合前述案件类型及实践经验,游戏公司在应对侵权行为并拟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时,可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提前建立常态化监测与取证机制
鉴于针对游戏的前述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及易变性,建议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或第三方服务持续监测私服、外挂、盗版分发等重点领域,并对电商平台、发卡渠道、社交平台等高频传播节点进行同步关注。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尽早进行取证留痕,如通过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对页面内容、交易链接、沟通记录等进行固定,同时结合外挂运行演示、私服实际运营情况、后台数据抓取等方式补充技术层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相关侵权行为往往更新迭代较快,若未能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页面或交易记录,后续维权中可能面临证据灭失或证明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对于游戏公司自身服务器日志、异常访问记录、充值及用户行为数据等内部信息,也应建立规范化留存机制,以便在必要时用于还原侵权行为路径及不利影响范围。
(二)围绕“刑事入罪标准”进行证据准备
在考虑通过刑事立案进行维权时,游戏公司针对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围绕刑事入罪标准进行前置准备。从司法实践来看,相关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成功立案,通常侧重于侵权行为的规模化程度、持续经营特征及营利属性。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重点补充能够反映交易规模、用户数量、传播范围及资金流向的材料,例如收款账户流水、分销或代理关系、推广渠道、用户规模及活跃情况等。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完整链条,仅有零散截图或单一举报材料通常难以满足立案或定罪要求,相关证据应尽量形成从行为实施、资金流转到危害结果体现的闭环结构。
(三)关注侵权行为的产业链结构
侵权链条的整体识别:对于外挂、私服及盗版分发等典型场景,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组织化特征,单一主体通常仅处于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在此情况下,若仅针对个别销售者或下游参与者进行维权,往往难以有效遏制整体侵权行为。因此,在取证及维权过程中,游戏公司可考虑结合交易记录、沟通信息及技术来源等线索,对侵权链条进行整体梳理,识别程序提供方、代理销售方、推广渠道及资金结算方等不同角色,并尽可能锁定其中起关键作用的节点主体。实践中,如能够向执法机关呈现相对完整的分工结构及利益分配关系,往往有助于提升案件整体认定的效率及打击力度。
不同侵权类型下的入罪要素:建议游戏公司结合不同侵权类型的入罪要素进行不同的判断。例如,技术工具类侵权行为通常更侧重于程序功能属性及对系统运行秩序的影响,而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更强调内容的实质性相似及复制传播规模,商业秘密类案件则需重点证明信息的非公知性、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侵权使用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维权初期若能结合侵权行为类型确定取证重点,将有助于增强维权效果。
日常合规管理的支撑作用:此外,游戏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亦可从合规角度强化维权基础。例如,对核心代码、算法逻辑及运营数据等信息建立分级管理及访问控制机制,完善保密协议及离职交接流程,并通过技术手段留存关键操作日志。在商业秘密类案件中,上述措施往往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结语
在当前游戏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不断提升,单一的民事维权可能已经难以完全应对部分规模化、产业化的侵权行为。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针对具备一定规模及危害性的侵权行为,合理引入刑事维权手段,将有助于提升整体维权效果,亦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注释】
笔者以“游戏”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阅了2023年至2025年度在公开渠道可检索到的法院对外已公布刑事判决(约219件),考虑到法院并未将全部判决上网进行公示以及判决上网公示的滞后性,以上案件结果无法覆盖整个游戏行业所发生的全部刑事案件,相关数据分析仅供参考。
详见社旗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7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刑初3368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黑069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刑终1061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