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企业法人合法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标志是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两条路径:一为企业法人向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自行办理注销(行政注销);二为企业法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办理注销(司法注销)。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全面分析企业法人目前所属状况,帮助企业法人合法退出市场机制。企业法人全部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自行清算路径。企业法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司法注销路径。申请破产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1999年3月15日,A公司登记注册成立。2014年3月27日,A公司十九位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万元,十九位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经营期限为十年,经营范围:锂电池、充电器的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A公司自成立以来,因连续调整经营战略,导致申请人的经营方针缺乏稳定性以及长远性,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新增加的设备生产及设计经营业务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及市场开拓能力,也严重影响A公司的成本支出。而且,国内原材料、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上涨以及国内外市场的行业萎缩,给A公司带来严重的财务危机,另外,A公司制定的经营战略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导致申请人无法回笼资金。目前,到期债权人陆续要求A公司偿还款项。
2015年9月17日,公司电池仓库发生火灾,B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赔偿金人民币4437028.57元,但C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我方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前股东、法定代表人丁先生个人侵占公司资产最终高达人民币29271030.52元,C市公安局D分局某公某立字(2014)06260号决定对丁先生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此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财务危机重重。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公司资金周转事宜,大部分股东都为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负债累累已严重影响了员工、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相关权利主体。
A公司因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无力支付一百九十名员工工资,A公司已拖欠员工工资达五个月,应付款项达两千万元。2016年4月22日,公司被迫停止生产经营及营业,因拖欠租金达一百万元,厂房被出租业主(工厂园区管理处)强行接管,公司员工无法入内。
(二)方案选择
本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多次与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召开会议研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A公司目前状态符合破产条件。但要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本所律师初步判断A公司不符合自行清算条件,虽财务资料不齐全,但根据电子账套可以形成书面审计报告。A公司也同意尽快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维护公司、债权、债务人、员工、股东等多方主体利益。
依据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某某专审字[2016]第011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3月31日,A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0,621, 041.70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339,192.55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718,150.85元,A公司已是严重资不抵债。A公司实际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已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信用融资,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果A公司继续存续,将给公司及股东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4月24日,占表决权2/3以上的4位股东一致通过“同意申请人停止生产及经营活动,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股东会决议。现申请人已全部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不再开展与清算事项无关的一切事宜。
(三)申请破产清算
2016年5月5日,本所律师根据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要求提供系列资料,包括破产申请书、审计报告原件(A公司成立至审计截止日的专项审计)、主体材料、注册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同意破产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亏损情况说明、职工安置情况说明、职工花名册、员工权益表、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对外债权情况说明、债权表、与债务人的往来文件及凭证、对外债务情况说明、债务表、与债权人的往来文件及凭证、资产情况说明、原材料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据、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案件主要案卷材料、其他情况说明。
2016年6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向A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16年7月27日,听证进行,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听证,财务人员、职工代表可以参加听证。听证主要内容:申请破产目的、注册资金缴纳、到位及股东持股比例、资产及负债、申请破产前的财产情况,说明与审计报告的异同、职工安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债权人、股东、职工维稳定预案及相关说明。经庭审听证调查,法官认为有必要补充材料的,需继续补充材料。本案中,法院关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听证调查阶段资产状况、破产申请受理前资产执行情况。因本案员工人数超过一百人,本案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后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2016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A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2月15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届时必须准时到场。
二、相关法律分析
A公司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涉及的法律条文列举: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有十九位股东,但只有4位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该4位股东表决权占持股比例的67.5%,故符合公司法要求,股东表决权合法有效。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A公司申请破产前,已经有大量的执行案件,包括A公司及股东名下资产全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无现金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A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全部解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解冻,全部划转到管理人账户。查封的机器设备全部解封。A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被清理,依破产法的清偿序位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三、技巧总结
裁定受理破产前律师的核心工作需把握:
其一,关于员工处置。A公司决定破产清算前已经拖欠一百九十名员工工资达五个月,工资和补偿金共计300万元。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仲裁裁决后直接申请执行,但员工受到出租业主的蛊惑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导致机器设备被供应商起诉后由外地法院直接查封处理。员工关系十分紧张,不排除引发维稳事件和危机事件。因此,本所律师从大局出发,以A公司名义多次写救助函致相关部门表明立场:我司拒绝任何单位/人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我司私自处理设备抵偿工资,此举将严重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我司高度配合员工以及相关主体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我司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尽快处置机器设备及相关财产,我司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人相互勾结,以公权谋私利,蛊惑我司法定代表人、员工明显超越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为之!以上请求,请相关主体给予高度重视为盼,以免发生重大危机事件、重大信访事件、重大维稳事件!A公司确无能力支付任何费用,出租业主为每位员工垫付遣散费/生活费1000元,并提供员工住宿条件,员工问题基本平稳过渡。A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被抵押,宝安法院对所有执行案件均暂缓执行,待A公司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全部诉讼案件全部纳入到破产程序统一处置资产清理、资产拍卖等。
其二,关于应付账款(供应商)及相关应付账款处置。对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而言,因抵押权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且抵押财产别除破产财产。该部分抵押权人压力较小,但抵押财产的处置直接随从破产程序。对于众多供货商,因现实中的供货商绝大部分为普通债权,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供货商的情绪和反应,当出现债务人经营陷入困境时,供应商初期采取过激手段维权,如堵门、放狠话等,等情绪平缓再回复到理性维权。代理律师尽量梳导供应商理性维权,寻求合法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数额稍大的供应商采取诉讼、仲裁途径解决,同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数额较小的供应商倾向于等破产裁定受理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A公司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案之实务处理
作者:刘慧来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键要点】企业法人合法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标志是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