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文具“代工厂”抢注商标,关联公司受让商标诉“原厂”侵权 法院:恶意诉讼,驳回!

来源:朝阳法苑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某文具公司主张,其系商标“上上铅”的权利人,某杂志社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铅笔套装使用了“上上铅”商标,侵害了某文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杂志社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

基本案情
某文具公司主张,其系商标“上上铅”的权利人,某杂志社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铅笔套装使用了“上上铅”商标,侵害了某文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杂志社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诉讼中,某杂志社等公司主张,某杂志社系“上上铅”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其早于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已销售“上上铅”铅笔套装。原告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并提起诉讼,系恶意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杂志社等公司早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其经营的各平台“故宫文具旗舰店”销售“上上铅”铅笔套装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几年前,某杂志社曾委托某制笔厂生产“上上铅”铅笔套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载明了该标识及铅笔套装产品样式,并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该制笔厂投资人吴某指派其妻弟刘某抢注“上上铅”商标,并将商标转让至吴某夫妻共同持股的某文具公司。后某文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据此,法院认为,某文具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系其关联方抢注的情况下,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受让”商标并对某杂志社等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索要高额赔偿,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商标权提起的恶意诉讼,故最终判决驳回某文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说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生产经营中,部分行为人通过抢注、囤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权后,以非法获益为目的提起侵权诉讼,不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和市场竞争秩序,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某文具公司的行为系商标恶意诉讼,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有效规制权利滥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树立“诚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守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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