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上旬,资本市场两条新闻线索意外交汇。一条是制度线:沪深北三大交易所于4月24日同步发布的修订后《交易规则》,除个别条款外自7月6日起正式施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围至全部A股、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10%等一揽子机制调整同步落地。另一条是事件线:7月1日晚间,安正时尚(603839.SH)公告其原第二大股东陈克川因离婚将所持10.70%股份全部过户至前妻郑秀萍名下,按当日收盘价测算市值约2.46亿元,成为年内又一例“天价离婚”;此前,卓胜微、顺络电子等公司亦相继披露实控人或高管的离婚分割事项。
交易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关键少数”婚姻变动引发的股权分割,看似不相干,实则共同指向同一个合规命题:在规则密度不断提高的市场中,大股东、董监高的每一次身份变动与股份变动,都处于信息披露、减持限制与交易监管的多重约束之下。
本文基于道可特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结合7月6日交易新规与近期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股份的法律框架与减持合规要点,供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参考。
一、7月6日交易新规:五大调整及其对“关键少数”的意义
(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围至全市场
本轮修订最受关注的变化,是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适用范围由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股票及沪深两市ETF(北交所股票暂未同步实施)。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以当日收盘价按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连续撮合成交;沪市申报时间自9:30起、深市自9:15起,均可持续至15:30。买入申报价格低于收盘价、卖出申报价格高于收盘价的,均为无效申报。该机制为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调仓提供了收盘价通道,有助于减少大额交易对盘中价格的冲击。
(二)主板ST、*ST股票涨跌幅由5%调整至10%
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放宽至10%,与主板普通股票拉平;创业板、科创板风险警示股票维持20%,北交所维持30%不变。据市场统计,本次调整涉及沪深主板约150只风险警示股票(沪市约70只、深市约80只),其中相当比例个股股价处于低位,涨跌幅放宽后,价格弹性与面值退市风险同步放大。新规实施首日,ST板块即出现数十只个股涨停与个股分化并存的格局。监管层面的政策逻辑十分清晰:统一板块规则、提升定价效率、压缩“壳资源”套利空间,配合退市常态化加速风险出清。
(三)基金收盘机制与其他配套调整
上交所将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14:57至15:00仅可提交限价申报且不得撤单,以抑制尾盘大额订单对基金收盘价的瞬间冲击;深交所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由盘后统一确认调整为盘中实时确认,与科创板保持一致;北交所则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基准,并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监管安排。三大交易所同时表态,将强化一线监管,从严打击尾盘操纵、异常短线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大股东与董监高的三点意涵
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而言,本轮新规至少有三点直接意涵。
其一,交易通道更多,但监管口径必须先行厘清:现行减持规则体系主要围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科创板、创业板的询价转让与配售)构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全面扩围后,大股东、董监高经由该通道卖出股份如何计入减持额度、是否及如何履行预披露义务,有待交易所业务规则与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在口径落定之前,建议按最严格标准把握并提前与交易所沟通。
其二,ST公司涨跌幅放宽后,股价对减持、分割等公告的敏感度显著提高,信息披露的节奏与保密管理需更加审慎。
其三,尾盘与收盘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压缩了围绕收盘价的灰色操作空间,任何试图利用交易机制切换窗口“抢跑”的行为都将面临更高的监管风险。
二、“天价离婚”样本观察:2026年上半年三案
(一)安正时尚:二股东“清仓式”分割
根据安正时尚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克川与郑秀萍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依据双方签订并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陈克川(过出方)将其持有的公司4140.63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10.70%)全部过户登记至郑秀萍(过入方)名下。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早在2025年8月26日即披露提示性公告,2026年7月1日中国结算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变动后,陈克川持股归零,郑秀萍新晋为持股10.70%的主要股东,双方合计持股数量与比例在变动前后保持不变。公告同时说明:本次系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值得注意的是,陈克川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安政的一致行动人,并已于2026年1月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等职务;而本次过户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过入方郑秀萍在合规框架内具备后续处置的现实可能,这也正是市场对此类分割高度关注的原因。
(二)卓胜微与顺络电子:实控人与高管样本
2026年2月11日,卓胜微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许志翰与张昱解除婚姻关系,许志翰(过出方)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715.2005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3.21%)分割至张昱(过入方)名下,按公告日股价计算市值约12.9亿元;这已是该公司第二次发生实控人层面的离婚分割,2023年6月实控人之一唐壮曾将3275.74万股分割给易戈兵,当日市值约34亿元。为稳定市场预期,许志翰、唐壮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易戈兵、张昱共同出具承诺:自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的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026年5月14日,顺络电子公告公司董事、总裁施红阳与杨柳解除婚姻关系,施红阳(过出方)拟将525.3万股过户给杨柳(过入方),按公告日收盘价计算市值约1.87亿元。
(三)三案共性
归纳而言,此类案例呈现四个共性:分割标的多为创始股东、实控人或高管的原始持股,体量大、市值高;均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完成,不经过二级市场;短期内不直接冲击公司经营,但实质改变股东结构,并可能触及一致行动关系、董事会席位等治理安排;过入方(多为原配偶)取得股份后何时、以何种方式变现,成为中小投资者与监管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也解释了为何监管规则近年来持续加码,确保“身份变了、约束不变”。
三、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的基础法律框架
(一)民法典层面: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市公司创始股东婚内取得或增值的股份,除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财产制安排外,通常落入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双方可依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股份归属,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判决处理。需要提示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股份分割条款一经生效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围绕股份价值认定时点(协议时、过户时抑或变现时的市价)与折价补偿安排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条款设计阶段即应明确计价基准、过户时限与违约责任,权利方与义务方的给付内容宜一一对应写明。
(二)过户路径:非交易过户及其边界
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通过中国结算的非交易过户程序办理,凭生效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明文件或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将股份自过出方证券账户划转至过入方证券账户。其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本质区别在于:不形成市场买卖、不产生交易对价、不影响双方合计持股规模。但“非交易”不等于“无监管”——过户前后的信息披露、过户后的减持约束与身份认定,构成一套完整的合规闭环。
(三)信息披露:权益变动规则的适用
离婚分割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动的,应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与公告义务;达到规定比例档位的,过出方与过入方需依规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非控股情形下通常适用简式报告)。实务中普遍采取“两步走”披露:达成分割安排后先行披露提示性公告(如安正时尚于2025年8月即予提示),过户登记完成后再披露完成公告,中间跨度可能长达数月,期间该事项属于依法应予管理的未公开信息,相关方的保密义务与买卖限制不可松懈。此外,若过出方或过入方具有董监高身份或一致行动人身份,还应同步说明分割对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制权与治理结构的影响。
(四)要约收购与控制权问题
实务通说认为,离婚析产系对既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分割,非属收购行为,且分割不增加双方合计持股,故一般不构成要约收购的触发事由——安正时尚案中10.70%的过户亦明确公告不触及要约收购。但应注意两种例外情形的排查:一是过入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或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后跨越30%红线的,需逐案评估要约义务与豁免路径;二是分割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发生变化的,将连锁触发控制权变更相关的披露、承诺重述乃至再融资、重组项目的资格审查问题。
四、减持合规:从“离婚式减持”争议到规则定型
(一)制度沿革
2023年以来,个别案例引发市场对“离婚式减持”即通过婚姻关系变动规避减持限制的担忧。监管迅速回应:2023年8月,沪深交易所以答投资者问形式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与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持续共用减持额度;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及配套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将上述口径上升为部门规章。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股份减持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大股东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二)现行规则要点
依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该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进一步明确: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落实到操作层面,深交所监管问答给出的口径是:双方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不超过2%的额度,并各自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分割过户前,上市公司应督促过出方与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按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受的特别约束——包括公司破发、破净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不达标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等——同样由分割后的双方共同承受。
(三)董监高身份的叠加约束
若过出方具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约束进一步叠加。依据《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不受该上限限制——离婚分割本身可以办理过户,但分割之后,过出方与过入方各自后续减持时,均按各自持股的25%年度上限执行,并分别履行预披露义务;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过出方与过入方均应继续遵守离职后减持的限制性规定。与此同时,过入方虽非董监高,仍需承继原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锁定承诺及其他公开承诺,窗口期(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敏感期)等交易限制的适用亦应从严把握。安正时尚案中过出方陈克川于分割完成前辞任董事职务、卓胜微案中相关各方主动出具六个月不减持承诺,均可视为对上述叠加约束与市场预期管理的回应。
(四)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规则的衔接
还有两处衔接点值得注意。其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短线交易归入规则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主流实务观点认为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该条所称的买入或卖出,但过入方新晋为5%以上股东后,其六个月内的反向交易将落入归入权射程,交易计划应据此排期。其二,离婚分割事项本身在披露前可能构成内幕信息或应管理的重大未公开信息,过出方、过入方及知情的公司人员在披露前买卖公司股票的,存在内幕交易的合规风险。
(五)一致行动关系的同步处理
离婚分割常常伴随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两者的合规后果需要分别评估、同步安排。若过出方原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如安正时尚案中陈克川之于实际控制人郑安政),分割后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延续、由谁延续,应在权益变动披露中明确说明;若相关方选择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依《减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解除后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破发、破净或分红不达标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等特别限制。换言之,无论解除的是婚姻关系还是一致行动关系,监管均设置了“冷却期”,防止以身份切换实现即时减持。
五、实务建议:婚变情境下的“三张清单”
(一)上市公司清单
一是知悉股东、董监高婚姻变动涉及股份分割后,及时评估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二是在过户前督促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减持额度分配方案并披露;三是核查分割对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认定、董事会构成与公司承诺体系的影响,必要时同步更新收购报告书、一致行动安排的披露;四是对ST等高波动标的,把握披露时点与投资者沟通节奏,防范股价异动引发的问询与核查。
(二)分割双方清单
离婚协议应就股份分割作出可执行的精细约定:明确分割股份的数量、性质(是否限售)、过户时限与配合义务;明确计价基准与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明确过入方对过出方既有承诺(限售、减持限制、业绩补偿等)的知悉与承继;明确表决权行使、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延续或解除及其披露安排;明确税费承担。税务层面,一般理解上离婚析产环节的非交易过户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转让处理,且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所得现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分割涉及限售股,依照财税〔2009〕167号文及财税〔2010〕70号文的框架,限售股属性与计税成本在分割后延续,过入方日后减持仍按限售股规则纳税,原值凭证的交接应在分割时一并安排;具体处理建议结合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个案确认。此外,双方在分割披露前后的敏感期内均应暂停股票交易,避免触碰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红线。
若双方无法协议一致而由法院判决分割,还应注意判项表述须满足证券过户登记的可执行性要求——明确股份数量、对应证券账户及协助办理主体;对处于限售期或者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宜在诉讼中一并处理解除质押、解除冻结与过户的衔接安排,避免出现“赢了判决、过不了户”的执行僵局。
(三)交易执行清单
过入方后续确有减持需求的,应以“合并身份、共用额度、分别披露”为原则编制减持计划: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核对与过出方共用的90日额度余量,避让定期报告等窗口期,并结合7月6日新规评估交易通道——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减持监管口径明确之前,建议减持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既有成熟通道进行;涉及ST公司的,还应将10%涨跌幅下的流动性与价格冲击纳入执行方案。
结语
从2023年“离婚式减持”引发的舆论风波,到2024年《减持管理办法》将“过出方、过入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写入规章,再到2026年安正时尚、卓胜微、顺络电子等案例在新规则下的平稳落地,监管逻辑已经清晰: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市场约束不因身份变化而稀释。与此同时,7月6日交易新规所代表的机制市场化改革,正在以更高的定价效率与更严的交易监管重塑“关键少数”的行为边界。
道可特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团队认为,对上市公司创始股东与高管而言,婚姻变动叠加股份分割是法律、财务与舆情的多重考验,唯有以规则为纲、以披露为盾、以协议为器,方能在个人重大变故中守住合规底线,也守住企业的市场信誉。
A股交易新规落地与天价离婚频现:盘后交易扩围、ST涨跌幅调整背景下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减持合规实务
作者:金融资本团队来源: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6年7月上旬,资本市场两条新闻线索意外交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