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化名)为其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一年,每年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张先生(化名)原为蓝天公司员工,于2019年9月离职并入职蓝天公司的关联公司,2019年10月,蓝天公司重新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未将张先生从被保险人名单中删除。2020年1月,张先生因意外伤害死亡。其后,蓝天公司致函保险公司,申请减少张先生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遂作减少被保险人处理。张先生的配偶李女士(化名)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李女士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女士等保险理赔款。

案 情 简 介
李女士等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诉称,张先生原为蓝天公司员工,蓝天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2020年1月,张先生因意外伤害死亡。张先生身故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查询张先生的保险情况,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仍在保险期限内。但该保险公司得知张先生身故的情况后,擅自撤销投保,并拒绝支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某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身故时间是2020年1月,不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蓝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2019年9月,集团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福利保障计划”,其中包含团体定期寿险(保险金额15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蓝天公司为参保单位,被保险人中包括张先生。2020年1月,张先生因因意外伤害死亡,2020年4月,蓝天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申请书,申请减少张先生为被保险人。次日,保险公司在其业务系统对张先生作“减少被保险人”处理。另查,张先生自蓝天公司离职后,于次日入职天地公司(化名),天地公司亦为集团公司旗下公司。
法官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团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福利保障计划,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福利保障计划保单,双方就此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已查明事实,张先生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时间处于保险期间内。虽然保险公司应蓝天公司申请于次日对张先生作“减少被保险人”处理,但因减少张先生为被保险人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故不影响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张先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利益相关规则的设立,旨在防范投保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甚至危害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
本案中,一方面,作为投保人的集团公司虽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与张先生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蓝天公司或天地公司均系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对蓝天公司、天地公司的经营直接或间接享有股东权益,故集团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下属企业职工投保人身保险,不存在谋取不法利益的道德风险,可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另一方面,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已死亡,法院无法探究其本人是否明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但依据在案证据,未显示张先生拒绝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且李女士等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亦明确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可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女士等保险理赔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说 法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旨在防范道德风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中,张先生与投保人某集团公司并不具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其已离职,故与实际交纳保险费的蓝天公司亦已无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张先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此,应从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目的上找寻答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实践中的团体保险,例如员工福利计划、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意外险等,实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继承人、被保险人自行指定的受益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指定的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受益人,投保人基本无从自团体保险中获益,也即,在前述受益人选定规则下,团体保险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已被降至低点。本案中,蓝天公司作为参保单位,参加集团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福利保障计划,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集团公司。张先生先后与蓝天公司、天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两公司均系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对蓝天公司、天地公司的经营直接或间接享有股东权益,故集团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下属企业职工投保人身保险,不存在谋取不法利益的道德风险,可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文中均系化名)
文/ 刘雨
编辑/ 裴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