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案说法|将外币债务转化为人民币借款,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合同无效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今日关键词:换汇 【全文2张图 阅读时间约为5分钟 】 近日 龙泉驿法院审结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当事人没有 直接将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行为 为何借贷合同仍被认定无效?
今日关键词:换汇
全文2张图 阅读时间约为5分钟 】
近日
龙泉驿法院审结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当事人没有
直接将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行为
为何借贷合同仍被认定无效?
这起案件给跨境贸易中的“私下换汇”
敲响了警钟

一起来看本期“驿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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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尹某某与胡某某均在加纳共和国从事外贸业务,因生意往来相识。2025年7月,尹某某急需向客户支付美元货款,需要用加纳赛地币兑换美金。胡某某提出可以帮忙直接支付美金,于是尹某某向胡某某支付了30万加纳赛地币,胡某某承诺将等额美元汇入指定账户。然而,胡某某一直未支付款项。同年9月,双方签署《借条》一份,约定将上述30万加纳赛地币转化为18万元人民币借款,于10月2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因胡某某逾期未还,尹某某诉至法院。

(图片为AI生成)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双方虽无直接的人民币与外币兑换动作,但将30万加纳赛地币的债务关系通过《借条》固定为18万元人民币的借贷关系,完成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本身即构成换汇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胡某某应当向尹某某返还相关款项。但因双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私自兑换外汇系违法行为仍进行兑换,均存在过错,故对尹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法院均不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赴海外经商、务工、留学,跨境货币往来日益频繁。在交易过程中,各国货币的兑换与往来亦是常态,但部分人为了“汇率优惠、不限额度”,会跨过银行选择私下个人换汇。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之前通过加纳币兑换美金的行为不涉及人民币且行为发生在境外,但之后通过《借条》形式将加纳币转化为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借贷行为应属无效。有外汇兑换需求的公民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切勿因小失大,让“汇率优惠”变成“法律代价”。

(图片为AI生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26年第62期 >

编辑丨王先静
一审丨张 睿
二审丨谢宇婷
三审丨刘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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