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年,张某、卢某夫妻二人共同创办A公司,两人分别持股70%、3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5年起,公司开始经营困难。2016年10月27日,A公司在B公司有一笔150万元货款可以收取,但经张某、卢某夫妻要求,B公司将150万元货款直接转入公司员工张三名下,并进一步转账至张某母亲名下。同年11月,A公司解散。
2017年,A公司的供应商C公司以民事诉讼方式向A公司主张货款,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因A公司并无财产,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2020年,C公司发现张某、卢某转移公司资产的上述行为,认为张某、卢某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巨额资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犯罪,进而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
二、观点分歧
1、C公司认为张某、卢某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主要理由为,公司一旦设立便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张某、卢某利用其股东地位和职务便利进行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2、办案机关民警认为张某、卢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理由为,在夫妻股东持有全部公司股份的情况下,A公司本身也属于夫妻两位股东的共同财产,两位股东即便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类案检索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例的检索,可以发现诸多与本案法理类似案例。现摘要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黄某甲职务侵占案 判决书文号:(2014)抚刑二终字第60号
案情:黄某作为公司实质上的唯一股东,存在以私自出售公司生产设备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法院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应和多数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公司的财产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和公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组成,公司一经成立,公司的财产即与股东个人的财产脱离,并不是公司是一人投资,公司的一切财产就是一人私有的财产。
案例二、张东舟、张科职务侵占罪案 判决书文号:(2019)浙06刑终602号
案情:张东舟、张科为父子关系,二人共同持有丰某公司全部股权,二人以公司房产及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2000万元后将该款转入私人账户使用,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即使在二人持有丰某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因公司财产不仅代表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自身利益,也代表了公司债权人、职工的利益。
案例三、施某甲挪用资金罪 判决书文号:(2019)赣1002刑初24号
案情:被告人施某甲为学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享有该学校100%股权。其利用职务便利抽逃、挪用学校资金,最终致学校破产,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指出,其看似某些情况下并未侵害产业者一切权,但其挪用该学校的收入,最终导致学校破产,所有债权人利益遭到危害,即悉数或部分债权得不到完成,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产业一切权。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股东全部持股或一人股东的情形并不能否认公司的独立财产权。股东侵占公司财物不仅损害公司独立财产权,更会损害职工、债权人的权益。因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挪用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四、律师解读
夫妻侵占名下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涉及到一个公司法上的概念,即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所谓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是指公司一经成立,公司的财产即与股东自身的财产相脱离,股东投入的财产就属于公司的财产。正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才可以承担偿付债务、缴纳税收,发放职工工资等民事责任,因而具备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股东若想取回投资款并结算投资盈亏,要先经合法清算程序,了清各类债务。这也意味着公司的财产,首先是承担公司的各类债务责任,若有剩余,才归属于股东所有。股东并不能在公司清偿完毕债务前,就擅自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所以,如果能理解清楚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以及该独立财产权所需对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夫妻侵占名下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答案是肯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增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等方式加强了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制度的监管,相信类似于夫妻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制约。
夫妻侵占名下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钱良波 任康萍来源:泽大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张某、卢某夫妻二人共同创办A公司,两人分别持股70%、3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5年起,公司开始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