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防护救治和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以及支持复工复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最近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四大方面17条具体措施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注1)。为此,桦天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帮助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01 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2 支持物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上月相比新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物资清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免征增值税的同样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的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同样,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03 鼓励公益捐赠
8.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中,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9.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同样,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10.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1.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经征收的税款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04 支持复工复产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50%以上)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3.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律师事务所这种特殊单位,北京地方政策明确可作为特殊类型参保单位,同样享受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保免征政策。
15.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16.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地区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17.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各地政府出台地方政策,减免疫情期间各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租;并对为租户减免租金的业主(房东)免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或给予一定市政资金补贴。
此外,各地方税务局、社保局等机构大力推行“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理税务、社保的申报缴费等服务。依托网络办事平台、自助终端、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拓展网上办事范围。并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个人予以合理延期。
注1: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content.html
疫情期间企业个人能享受哪些财税优惠?
作者:张岫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防护救治和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以及支持复工复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