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合规实务 | 营销宣传的合规要求

来源:瀛尊律所

文章摘要
导读 随着国家及各地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逐渐收紧,上海、广东、厦门等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发布了相关指引及通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营销宣传作出相应规定,这些“禁区”将是融资租赁企业合规之路的标准之一。

导读
随着国家及各地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逐渐收紧,上海、广东、厦门等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发布了相关指引及通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营销宣传作出相应规定,这些“禁区”将是融资租赁企业合规之路的标准之一。
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质量及作用、影响持续提升,业务领域监管规则尚不完善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特殊金融业态,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优化财务结构等特点和优势,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内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呈现持续显著上升态势,行业规模、质量及作用、影响持续提升。
随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持续提升,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向乘用车及营运车辆租赁、教育培训等个人消费、个体生产经营领域深度拓展业务。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业务模式相对复杂,涉个人客户、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领域监管规则尚不完善。
各地针对营销推广监管措施逐步收紧,企业合规刻不容缓
国家及各地对融资租赁的监管逐渐收紧,上海、广东、厦门等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发布了相关指引及通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营销宣传作出相应规定:
一、上海市
2021年1月21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其中针对营销推广的规定为: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对自身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所承诺的标准。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的宣传,如宣传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
(二)虚假、欺诈、隐瞒及误导性宣传;
(三)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夸大表述;
(四)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客户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提供保证;
(五)明示或者暗示相关交易无风险;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的行为。
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营销宣传内容,不得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服务,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营销宣传活动。
二、广东省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厦门市
2021年6月22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在业务宣传过程中使用 “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应当对自身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所承诺的标准。
监管主要针对与个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汽车作为租赁物的业务
现阶段而言,各地方金融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营销宣传的监管要求,主要集中于出租人与个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汽车作为租赁物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且主要监管要求为不得超出法定经营范围进行宣传、不得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等字样。
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车抵贷”、“汽车信贷”等字眼进行业务宣传。车抵贷,即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车抵贷多为短期贷款,且流程较为简单,大多仅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车辆仍由贷款人使用,贷款人按期还贷。从形式上来看,其与售后回租业务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使客户取得了资金,并需按期支付贷款或租金,且车辆仍由自己使用。只是在融资租赁中,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而车抵贷中车辆的所有权则归贷款人所有,此为二者最明显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踩非法经营的禁区
业务操作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从承租人手中购买租赁车辆后,选择不对租赁车辆进行过户登记,而仅是为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从形式上看来则为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抵押给了出租人,因此与车抵贷极为相似,极易使承租人产生混淆,认为自己办理的抵押贷款,甚至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进行宣传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贷”或“贷后处理”等字眼,使客户误以为该业务为车抵贷而选择该业务,但实际仍办理的为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格,因此利用“汽车信贷”、“车抵贷”等字眼进行宣传本身便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轻者会被监管部门查处,进行行政处罚,重者有可能被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办法的规定,产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严把风控关,调整适应当下的监管现状,方可继续成长。
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实际承担的义务、核定真实的数据资料等标准进行合理营销宣传,避免夸大或误导,杜绝发生借融资租赁之名,行放贷之实之事,同时,应明确表明自己业务为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明确的告知,并要求承租人对此确认,及时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杜绝使用“车抵贷”、“贷款”以及其他相关用语,所采用的宣传广告需准确、真实且容易理解。融资租赁公司只有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严把风控关,不断调整适应当下的监管现状,方可继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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