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行为。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商业保险、出口保险、投资保险。其中,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主要是为了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但在我国起步较晚。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库,对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两类案由进行分析,帮助个主体理清该纠纷项下的风险问题。
01 案件数据来源说明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检索时间:2022年11月23日
目标案例:280份裁判文书
借助Alpha案例库,初次检索出280份裁判文书。通过深入分析,得出如下发现:
一、案由分布:
在280份裁判文书中,法院认定的案由包括保险合同纠纷与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量分别是269份和11份。
二、地域分布:各省市均有分布,华东地区尤为集中
从地域分布上看,纠纷案件主要分布在全国25个省份,其中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排名前三分别是青海省51件、广西30件、广东29件,分别占比18.96%、11.15%、10.78%;其中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浙江省9件、广东1件、四川1件。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三、年份分布:案件数量由逐年增长转变为大幅度下降
在280份裁判文书中,发现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从2019年62件, 2020年103件,2021年103件,2022年6件;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019年9件,2020年3件。整体趋势波动较大。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四、涉诉主体:案件数量由逐年增长转变为大幅度下降
在280份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保险公司共有7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7件,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0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11件,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件。
具体详见下表:
五、审判程序:一审案件居多
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69份裁判文书中,一审裁判文书数量为224份,二审裁判文书数量为41份,再审数量为4份。且,可以推算一审上诉率约为18.3%;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1份裁判文书均为一审。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69份裁判文书中,标的额不足1亿元的案件为263件。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标的额均不足1亿元。该金额在信用保险业务项下产生的比例仍较低。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六、诉讼地位:保险公司多居于攻方地位
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69份裁判文书中,保险公司处于攻方的(即作为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当事人)多达217份,处于守方(即作为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的达40份,处于守方的(即作为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当事人)的则只有52份(详见下图:诉讼地位分布)。可见,保险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为攻方当事人。
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1份裁判文书中,保险公司处于攻方的(即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达5份,处于守方(即作为被告)的达6份。可见,保险公司攻守方基本持平。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七、代理情况:律师代理率高
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69份裁判文书中均记载了保险公司的代理情况。其中涉及272家保险公司,经统计,有78家保险公司未聘请外部律师,而是由员工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代理率达超过71.32%。根据笔者经验,金融机构对于诉讼案件一般都较为重视,因此如此之高的律师代理率也可能与保险公司涉诉有关。
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1份裁判文书中均记载了保险公司的代理情况。其中涉及12家保险公司,经统计,仅仅只有两家保险公司未聘请外部律师,而是由员工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代理率高达超过83.3%。根据笔者经验,金融机构对于诉讼案件一般都较为重视,因此如此之高的律师代理率也可能与保险公司涉诉有关。
八、赔付情况:支付赔付案件多于拒赔案件
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269份裁判文书中,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赔付的有203件,占比为90.62%;全部驳回赔付请求的有16件,占比为7.14%;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2.23%。因此,一审中总体上支持赔付的案件要多于拒赔案件。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1份裁判文书中,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3件,占比为80.49%;改判的有8件,占比为19.51%。因此,总体来说,支持赔付的案件要多于拒赔案件。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02 主要争议问题研判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很多案件虽然案由归类为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但实则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下文将主要针对涉及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批复》可以看出,约定优先于法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保险法的适用。部分法院会在判决中引用《批复》的内容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也有部分法院不会阐述法律使用问题而是直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如(2019)粤0391民初3230号中,法院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涉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难发现,实践中对于涉外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二、纠纷先决条件的有效性认定
一般的格式化保险合同都会有纠纷先决条款,常见的条款内容为“对存在贸易纠纷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买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观点基本一致,首先判断“纠纷先决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果并不存在排除被保险人索赔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那么此类“纠纷先决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三、贸易真实性的举证
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就是交易不真实,那么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参照适用《保险法》的前提下,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2021)粤0106民初8993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应当由投保人也即交易中的卖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贸易真实性该如何证明?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证明,最常见的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1、买家背景的真实性,如买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对接人员的授权文件、买方联系邮箱、电话号码、印章等是否与投保信息一致。
2、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常见的如贸易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报关单等材料是否真实。
3、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如信用证是否真实、是否有TT等付款记录。
四、损失证明问题
如果是因为买方破产不支付货款或者拒绝接收货物从而拒付货款等,此类情况下损失还是比较好证明的,依据双方的贸易合同、交易文件等即可证明损失。
但是有种情况下损失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如(2022)粤01民终2744号案件中,买方欠付货款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存放于双方指定的仓库的货物质押给卖方,账面价格约为欠付金额的2/3;协议约定买方应指定日期前清付以上所欠货款。若到期后卖方仍未收到买方应清偿的债务货款,则卖方有权自行处置质押物,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卖方有权另行追偿。到期后买方并未能如约偿付全部债务,卖方处理完全部货物后发现并未能达到账面金额,也即因货物贬损等原因存在差额,该案件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买方在处置货物前已发送《律师函》至保险公司,告知其将对《协议书》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联络函》告知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意见后,卖方随即启动对案涉货物的评估、处置工作,并将相应处置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卖方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没有故意拖延处置,客观上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案涉货物处在卖方的妥善保管下,市场供需变化造成价值贬损,而非卖方保管不善造成,不可归责于卖方。故而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诉请,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差额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可能在各个环节拒绝赔付,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卖方在交易前对买方进行完整、全面的背景调查,从源头降低交易风险。
03 信用保险下仍无法避免的商业风险问题
如上所述,信用保险的初衷是对企业应收账款起到保障作用,但在最终涉诉过程中,可能还是会因为种种原因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具体风险情形概括如下:
一、虚假贸易或原合同项下存在违约或欺诈
原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贸易,那么基于该贸易所衍生的任何利益不应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公司当然有权拒绝赔偿。
另,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被保险人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失去请求赔偿基础。
二、保险人引用纠纷先决条件拒赔
根据上述报告可知,实务中目前对于“纠纷先决条款”基本都认定为有效,那么就会存在要求保险人进行理赔前,被保险人必须先进入或裁或审的程序中,均会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多付出时间和成本,这将直接导致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长和回款金额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基于“纠纷先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问题是必须应对的,目前实务中,对于国内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上文已做阐述。但涉外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同样会存在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从而使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综上,对于国内外贸易信用保险风险大小需要合理评估。
04 结语
目前,受疫情影响,导致国内外经济局势均有所波动和影响,该类纠纷数量较之以往虽有所下降,但该类规避贸易风险的方式仍为多数贸易企业使用。故,其中的争议问题和潜在风险还是不容忽视。保险人、被保险人、商业银行均应审慎处理贸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应过于依赖信用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也要更加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资质问题。
全国信用类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2019-2022)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行为。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