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婚姻法律制度(下)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

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我们将选取涉外婚姻频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以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就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为关心特定国家或地区婚姻制度的人士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在《涉外婚姻实务系列|加拿大婚姻法律制度(上)》中,植德财富管理组为读者介绍了加拿大婚姻缔结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条件及管辖等内容,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加拿大婚姻解除的法律后果及同性婚姻。
一、婚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分割
《离婚法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并未做具体的法律规定,该部分法律通常由当地的省或者地区进行制定。在加拿大所有的省或者地区,夫妻双方都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加拿大地方法律一般会对“家庭财产”的范围进行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Manitoba省,当地政府专门制定了《家庭财产法》对具体哪些财产属于家庭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Manitoba省《家庭财产法》第1条,财产首先区分“家庭财产”与“商业财产”,人寿保险、年金计划等都视为家庭财产,但商业目的的人寿保险则不视为家庭财产。同时,根据《家庭财产法》第4条,以下财产不能视为婚内获得的家庭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生活或者离开配偶时获得的财产;
2.与前一任配偶结婚期间获得的财产,但该财产是一方独自生活或者离开前一任配偶时获得的财产2,且该财产能够被证明是基于与现任配偶的婚姻获得的财产;
3.未婚期间获得的财产。
但以上规定并非绝对。根据《家庭财产法》第5条,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夫妻协议来约定是否适用《家庭财产法》,甚至对《家庭财产法》的条款进行修改。除此以外,《家庭财产法》第8条还特别规定,因为个人伤害获得的损害赔偿不视为家庭财产。
通常,家庭财产的形式主要包括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房屋等以及家具、器具、图书等动产。在加拿大,由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大多数的省或者地区都会按照本省的法律和判例,遵循公平和平等原则对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法院并不是机械地按照一分为二的观点去划分财产,而是要具体考虑每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体情况、年龄以及社会生存能力等因素,进而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充分划分财产。法院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改变所分割财产的比例,财产获得的期限、方式以及分割的标准等。
例如在Cabezas v. Maxim一案中,女方原告来自Ontario省,男方被告来自Quebec省,离婚前二人共同生活在加拿大British Columbia省并育有一子Daviel。原告个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兼职工作,财务状况较差。被告则在British Columbia省一家大型奢侈酒店工作,收入较高。由于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新的生活伴侣,女方起诉离婚。该离婚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即为财产的分割方式。在结婚期间,女方认为其主要承担了Daviel的抚养义务,因此女方请求在财产分割时要么予以多分,要么平均分配,但是男方应当向其承担配偶扶养义务。男方认为自己也为家庭有过较大的经济支出贡献,且女方因为工作不稳定,对家庭资产贡献不大,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且不应当承担配偶抚养义务。
根据British Columbia省《家庭法》第95条,法官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家庭财产不予平等分配,且同时规定了法院参考的因素,例如结婚期间夫妻关系状况、夫妻间是否有财产协议、配偶一方事业的贡献或者对对方事业的贡献、夫妻债务是否由于配偶一方的非正常原因造成、一旦家庭资产资不抵债夫妻各自承受债务的能力、配偶一方在分居以后是否显著增加或者减少家庭资产、配偶一方是否出于善意变更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因法院指令导致的纳税义务以及其他任何可能被视为因为巨大不公平的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为了支持家庭放弃了工作,尽管收入不高,仍然承担了家庭的房屋贷款,甚至独立承担了与房产相关财产税、房屋保险以物业管理费。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在离婚后能够很快找到新的工作。因此,最后法院支持了女方平均分配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加拿大首先在联邦层面,通过《联邦子女抚养指引》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通过子女抚养协议允许夫妻或者监护人自行商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离婚法案》第16条,离婚的夫妻一方、夫妻双方甚至是第三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孩子的监护权。
在Knee v. Knee案中,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共同生育了4个子女。二人离婚后,夫妻二人对子女共享监护权(shared custody)。其中,年纪最大子女先与父亲短期生活了一段时间,随后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年纪最大子女与母亲关系一直不够融洽,父亲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变更自己为年纪最大子女的独立监护人。最终,出于考虑到孩子的利益,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三)丈夫的扶养义务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妇女在离婚后因无法独立生活,可以无限期地接受其前夫的扶养。每个省确定扶养费金额的标准不一,但几乎都会考虑以下因素:年龄和夫妻双方的健康状况、婚姻的存续时间、双方的社会生存能力以及家庭生活期间的劳务付出与工作情况等。
二、同性婚姻
加拿大是世界上公认对待同性恋最宽容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既没公民身份要求又没居住期要求而允许同性登记结婚的国家。
2000年,联邦自由党政府主导通过C23法案,赋予同性同居者与异性同居者同等权益,尽管该法案仍然维持了传统婚姻的定义,但却在“同居关系”中包括了“同性伴侣”关系。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上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只承认异性结合的婚姻定义违反联邦宪法中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条款,要求联邦议会限期修改婚姻定义,将“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修改为“两个人的自愿结合”。同年7月,加拿大司法部将同性婚姻法案提交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寻求立法建议。200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同性婚姻符合宪法,婚姻的定义必须加以修改。这一裁定将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推进了一大步,同性婚姻法案因此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步:由国会进行投票,一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立法就在加拿大联邦法律中得以确立。2005年,国会正式投票通过了该法案。自此,同性婚姻在加拿大正式获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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