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6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裁定:
一、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立即停止任何形式散布与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关的清算程序的信息;
二、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撤回在其经营的企查查平台内“消息中心”、“监控日报”板块中及以邮件形式发布、推送的有关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内容的信息,并在原有信息发布范围内以相同方式推送澄清信息;
三、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企查查平台首页针对其推送“2019年5月5日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行为刊登声明,澄清事实;
四、驳回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据了解,该案是中国大数据行业第一例由数据质量或数据精确性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个诉前行为保全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查查发布“警示信息”与客观数据和事实不相符,导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
根据报道,申请人为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被申请人为朗动公司(企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发布的申请人的经营信息出现重大错误,从结果上为被申请人带来了用户的关注及他人对该等信息的使用,而使得申请人被迫承担因信息失实导致的各种成本代价。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相关关系。被申请人因被控侵权行为获益,而申请人却因此导致巨大损失。该等关系符合同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界定的更为宽泛的“竞争关系”。
2.被申请人实施了商业诋毁的行为。首先,朗动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在网站平台推送消息、在平台内推送监控日报、以及以邮件发送监控日报等方式积极地推送和扩散“2019年5月5日,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信息,并将该等信息的风险级别列为“警示信息”。但该信息与客观数据和事实均不相符。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然公示了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车宣呈(负责人)、胡水清及应君三人,但该等信息已公示数年之久,而非2019年5月5日新增或变更的信息,且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蚂蚁微贷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正常。事实上,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组信息系2015年清算组设立时的备案信息,蚂蚁微贷公司从未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其次,朗动公司捏造和散布的虚假信息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朗动公司推送的虛假信息使得包括财经记者、媒体人士、金融经济从业人员等在内的大量“雷达监控”服务的订阅用户误以为蚂蚁微贷公司近期进入或已处于清算程序,并将此作为重磅新闻和热点素材进行进一步深入报道和挖掘。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关于蚂蚁微贷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不实分析,导致蚂蚁金服和蚂蚁微贷公司在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再次,朗动公司就传播的虚假信息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朗动公司作为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并且以收取费用的方式有偿向其用户提供服务,理应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在信息准确度的校验方面投入足够的时间及成本,然而,朗动公司对于能够从政府免费公开数据库或申请人端简单核验即能得到的信息仍然不予审核和检验,导致错误信息的广泛发布。朗动公司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此外,在事件发生后,申请人已经向朗动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影响,但朗动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未进行任何回复,亦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反而继续放任该等信息继续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遭受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仍在持续并扩大。朗动公司对于被控侵权行为造成的扩大的损害结果存在主观故意。
3.朗动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用户及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作为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精准的数据应为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更何况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数据,被申请人只要稍加注意向政府免费公开的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或申请人端进行简单核实,即可避免该等本案错误行为的发生。然而,被申请人朗动公司却并未尽到其基本的数据审查校验的义务,向其用户提供虚假不真实的信息,违反了其对于用户的诚信义务,并将用户置于可能的法律风险之下,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朗动公司发布错误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可能导致经营者在交易时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产生错误的认识,无故增加或减少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或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和负担,同时也增加政府监管部门的负担和不必要的关散布已经导致申请人的商誉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金融产品的正常运营也与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与秩序密切相关。该等不实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引发政府主管部门对的高度关注和急切询问,并责令申请人进行报备。
申请人认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法院认为,错误信息推送行为造成的影响还在进一步扩大,
若不立即停止其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的难以控制
申请人认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一,虚假信息导致的错误认知仍在持续扩散,并仍可能继续引发针对申请人的不利后果。
其二,虚假信息导致的商誉损失难以弥补。
其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远超过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听证程序中,朗动公司明确如下内容:涉案信息内容为其主动推送内容,但该推送系因技术原因造成的错误推送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对其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朗动公司作为“企查查”平台的经营者,向平台用推送“2019年5月5日蚂蚁微贷公司新増清算组成员应君”的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蚂蚁贷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错误认识,导致公众对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经营能力、企业状况、资产安全等方面的不信任,降低了企业长期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了企业正当的商业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鉴于被申请人朗动公司的错误信息推送行为造成的影响还在进一步扩大,若不立即停止其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的难以控制,而且将给申请人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朗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失有限;相对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带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朗动公司带来的损害明显较小,故对被申请人朗动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理应禁止。
鉴于本案中申请人已举证证明存在大量媒体报道的事实,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仅要求朗动公司停止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尚不足以控制因该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为了避免因被诉侵权行为给两申请人造成进一步扩大的影响,朗动公司应当对上述行为刊登声明澄清事实,但关于两申请人要求朗动公司为其消除影响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保全的必要性。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首例数据质量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杭州法院给了首个诉前行为保全令
作者:刘洋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据媒体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6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裁定: 一、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立即停止任何形式散布与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关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