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系列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实践探析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诉讼形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诉讼形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然而,该制度却因合法性、管辖规则、适用范围和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闲置”或“弃用”,如何克服认定难点,优化办理程序,“破局”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焦点问题,是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本文试图从目前国内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审理情况结合笔者办理类似成功案例,对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以饬交流学习。
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准确地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关于知识产权刑附民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主要还是脱胎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刑附民制度。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刑附民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附民制度正式确立1,1996年修订对该条款原样保留2,2012年《刑事诉讼法》补充了刑附民制度诉讼代理规则与结案方式规定3。现行有效的2018年《刑事诉讼法》延续2012年的内容,未对制度正文进行修改4。
20世纪末到现在,知识产权刑附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快速发展到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探索为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更专业、高效的审理平台。进入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为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赔偿标准。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一些法院开始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三合一”改革也开始经历部分试点到全面开展试点的过程。
1996年,我国在上海率先开展“三合一”试点工作;2008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与部分高院开始“三合一”试点;2016年,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在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三合一”工作;2022年,最高法印发《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管辖5。虽然“三合一”制度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进行推广,但从执行层面讲并未对该制度的审理程序作出实质性的细化规定。比如在审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时是否应当适用刑附民的审理模式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即使在当前“三合一”制度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仍然难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有效运用。
(二)目前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现状及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数据库、知产宝、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全网检索,结合本团队成功办理的4件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例,整理出目前国内适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例。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共检索到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例67件,涉及全国19个省份,案件主要集中在2020—2024年,就刑法涉及的7个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罪名来看,各个罪名涉及的数量为:假冒注册商标罪3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件,侵犯商业秘密罪9件,侵犯著作权罪4件,假冒专利罪1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0件(详见下表)。

从数据显示,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例中商标案件占比最高,超过三分之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1.假冒商标犯罪成本及技术门槛较低。以目前高发的酒类商标犯罪为例,犯罪分子假冒知名酒厂商标,低成本形成白酒制假售假模式,利用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和高市场需求,获取高额利润。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查处难度及定罪量刑均存在较大难度,以致此类案件频频高发;2.目前对商标侵权类犯罪的量刑较轻。实践中商标犯罪大多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所以仅通过刑罚规制保护力度并不够,与权利人的损失和犯罪分子获利相比,处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从目前国内审理的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来看,对商标侵权犯罪类案件进行研究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及问题
(一)合法性问题——关于“物质损失”争议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因此,能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面临“合法性”障碍。
具体而言,目前作为提起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法律上属于财产性权益,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准确界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将知识产权或财产权益纳入“物质损失”的范畴,以至于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物质损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理论实务界对因知识产权犯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这个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肯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不属于精神损失范畴,所以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仍应归入物质损失范畴。“否定说”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精神产品,物质损失应是直接的物理性破坏,知识产权犯罪不属于刑附民的受案范围。
构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随着各地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刑附民的支持倡导和“三合一”改革的推进落实,结合全国各地法院放开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审判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实务中对于知识产权刑附民受案范围的理解争议趋于统一。例如在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案中6,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体物,知识产权因侵权遭受的财产损失理当属于物质损失,故认定知识产权案件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7。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基础理论问题,目前看来争议之声亦逐渐淡化。
(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容易引发较大的管辖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集中在中院及指定的部分基层法院。2021年通过的《管辖规定》8《管辖标准》9,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此外,部分法院开始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由知识产权庭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虽然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缺乏有效的管辖依据。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刑、民案件管辖不一,管辖错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基层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根据《管辖规定》和《管辖标准》只有部分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权。例如,重庆市基层法院中仅有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50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一审管辖权,但其他地区法院是有知识产权刑事管辖权的,以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案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管辖权缺失问题。如果此时受害人提起刑附民,一审刑事受案法院要么将案件移送至有知识产权管辖权基层法院,要么会选择驳回。而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是选择后者。

就上述问题,本团队在办理重庆长寿区法院审理的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10(以下简称“吴某某案”)的处理模式,或可为解决上述管辖缺位问题提供一个有效解决路径。该案由长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代理团队向检察院表达了受害人单位作为知识产权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诉求,长寿法院受理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下,涉案7名被告中5名达成赔偿协议,2人虽未达成和解,但同意由长寿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部分案件,长寿法院以征求被告同意应诉管辖的形式附带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终该案以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形式,判决2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该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虽然让没有指定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受理存在一定级别管辖问题,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非专属管辖案件,且级别管辖制度的设计旨在保障各级法院的负担均衡与职能发挥,同时兼顾公共利益。虽然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并不局限于诉讼标的额,但受诉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级别管辖协议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违反了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裁定选择无效,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表明,只要不违背级别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低于法定管辖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兼顾管辖权的法定性与灵活性‌。因此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同意由该院审理,即使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亦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部分地方基层法院有知识产权管辖权但没有践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模式,不具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权,而无法受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基层法院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例如,目前重庆渝中区法院实行了“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但该院只能受理标的额50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若刑附民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渝中区法院可能就不能受理该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目前来看,该问题大部分是可以通过刑附民原告调整诉讼标的实现管辖目的。
整体而言,目前管辖缺位是制约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普遍适用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深化推进三合一制度的同时,解决刑民交叉中管辖缺位问题,是目前较为迫切的问题。
(三)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同时处理民刑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问题,必然导致案件程序和承办人工作量增加,再加上相关审判经验的要求更高使得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审理复杂程度增加,使得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刑附民时相当谨慎。
1.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知识产权案件和刑民法律同时适用的复杂性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同时,法官在程序审查时既要审查刑事定罪量刑也要关注民事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承办工作量。
2.增加承办人工作量:知识产权案件和刑民法律同时适用的复杂性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同时,法官在程序审查时既要审查刑事定罪量刑也要关注民事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承办工作量。
3.对审判经验提出更高要求:目前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尚在实践阶段,受理知识产权刑附民诉讼的法院仍占少数,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经验也比较缺乏。一方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虽具备较为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但缺乏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不同的裁判思路与审判规则,适用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以商标案件为例,民事审判庭侧重涉案权利基础和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刑事审判庭侧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何定罪量刑,这需要审判庭同时掌握两种审理思维、责任承担方式和证据标准。
三、全面践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于司法机关而言
1.有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有效解决法院刑民事实的认知差异问题导致的罪责刑不统一,程序先后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基于知识产权管辖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而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即使同一基层法院同时拥有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会因为刑事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分案审理导致对案情掌握程度不同,难以有效平衡刑民罪责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使得合议庭能够在同一案件中更为公允地平衡刑民责任,一并掌握刑事和民事案件情况,避免分案审理造成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差异,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在被害人系多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因未贯彻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导致受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必然出现权利人是否单独起诉以及诉讼先后的不确定问题。面对这样的不确定性,法院在评价不同受害人的损失及利益保障方面往往表现出失衡的现象。例如,在笔者办理青海省西宁中院审理的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中,该案案值高达1.7亿元,是青海省乃至全国最大案值的假冒白酒案,案涉名牌白酒高达十余家,该案西宁中院明确不同意受理刑附民,随后笔者代理其中一家酒厂在刑事终结后提起500万元的侵权赔偿诉讼,但事后得知因在先有另外一家酒厂已经提起侵权起诉,并获得高额判赔,以至于法院在考量被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诉讼以及基于对被告人履行能力的“同情”,对在后提起的性质相同的侵权诉讼均压低判赔,最终仅支持10万元的赔偿,该判赔金额甚至不能覆盖该酒厂的合理维权费用,导致受害人损失巨大。该案的审理思路无疑是对司法权威和权利人利益平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再次证明了未践行刑附民制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实是一大缺憾。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避免了调查取证和审理程序上的重复,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中证据兼顾刑事和民事责任认定,避免了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重复,节约了司法机关在取证和审查的人力物力资源,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积压的问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刑附民实现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同时处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判效率。
3.优化知识产权先刑后民送达难开庭难问题
根据笔者办理大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审判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存在较大的送达和开庭问题。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间,被告人关押于办案单位附近的看守所,提审、送达均较为方便。一旦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罪犯将根据情况在不同监狱服刑,具体分到哪个监狱甚至连审判法官亦无从知晓,由此法院在送达时大量存在问题。即使能够送达,根据目前监狱的政策是一旦罪犯进了监狱是不允许提人外出的,只能去监区专用法庭开庭,如果不同被告分别关押不同监狱,就需要权利人分开起诉,开庭过程极其艰辛,条件极其艰苦。笔者有大量案件因为送达、开庭问题被迫撤回部分被告的诉讼,或因诉讼成本而放弃权利主张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践行知识产权刑附民意义重大。
4.有利于扭转“先刑后民”传统固化思维
笔者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亦常与司法机关交流沟通,从沟通结果反映部分法院固有的刑事中心审判固化思维限制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运用。核心原因在于对刑事民事证据认定标准认知出现偏差。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奉行“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证据审查采信优势证据。刑民证据不同的证明标准决定了两程序对证据理解和采信不尽相同,但持刑事中心审判固化思维的司法人员,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大都依赖于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甚至将刑事认定事实作为民事定案事实的唯一根据。因此他们大都倾向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待刑事案件审理后再受理,否则担心在先审理的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会和刑事有冲突甚至推翻或影响刑事事实的认定,因而坚定奉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先刑后民”的策略。但事实证明知识产权“先刑后民”的策略对于各方均是最不利的方案,唯有践行知识产权刑附民是解决知识产权刑民交叉问题各方利益平衡的最佳方案。
5.全面践行认罪认罚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案件重要的考核指标,大力推行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一贯的工作要求。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够引入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将积极赔偿受害人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既有利于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被告人积极争取从宽处理,更加符合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宗旨。
(二)于受害人(知识产权人)而言
1.有利于节约维权成本和周期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9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知识产权涉刑案件往往涉及的案件标的额很高,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相应的诉讼费就很高昂,加之部分被告人赔付能力较低,使得很多权利人怠于提起此类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而免收诉讼费保障了权利人不会因经济成本不愿提起诉讼,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问题,节约维权成本,极大地保障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
刑事和民事部分共同审理,减少了维权周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得权利人不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可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刑民部分一并陈述辩论、提起上诉和申诉,从而避免分别审理时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又要参与民事诉讼,极大减少了权利人的诉讼周期,更快速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2. 有利于减轻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得部分民事责任证据由司法机关收集,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权属模糊、侵权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权利人依靠自身取证和举证往往难以维权。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另一方面,权利人可调阅刑事卷宗跟进案件情况,在之后的程序中将公诉机关的刑事证据用于支撑民事诉讼举证,实现刑民证据互认11。
3.更及时、全面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保障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确定赔偿损失数额。若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人需要待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此时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缴纳罚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在受害人为多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果不能在刑事审判阶段让诸多受害人积极主动地介入到案件过程中,提起刑附民,而是一味强调“先刑后民”程序,那么在刑事审判后,必然出现诸多受害人“争先恐后”或“怠于维权”的心理情绪,无论出现哪一种情绪,均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而只有有效践行刑附民制度,充分告知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在刑事阶段即明确其民事赔偿主张,统一司法程序及裁量尺度,方能实现各受害人利益的平衡。
(三)于被告人(侵权人)而言
当受害人是多人时,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被告人一次性解决争议,免除后顾之忧,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亦可作为认罪认罚量刑考虑,减轻刑事责任。一方面,一次审判同时解决刑民责任,减少了后续需要单独审理的民事诉讼,避免因一个犯罪行为受到多次审判程序。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即权利人的赔偿情况可能会作为量刑考虑因素,积极赔偿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减轻刑事责任。如在陈清怀、胡太祥、王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何拥东、蒲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12,各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商标权人就赔偿达成和解,法院在确定被告人刑期时,对上述因素予以了考虑。在全面践行刑附民制度后,被告人亦免除了多次潜在诉累的后顾之忧。
四、意见及建议
(一)全面推广落实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破除“先刑后民”传统固化审判思维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尝试与实践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落实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要求。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已经趋于一致,受理并推广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大势所趋。最高检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显示,2023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件数同比上升22.6倍13,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数量在逐渐提升。建议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政策、典型案例指导等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并非刑法规定的必须“先刑后民”的案件类型,民事事实部分与刑事事实部分进行分别认定亦不会形成冲突,因此破除目前部分法院“先刑后民”传统固化审判思维势在必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集中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的管辖集中问题,建议落实“三合一”改革,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指定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则上,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应保持一致,这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布局才更具合理性14。但实践中知识产权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管辖权缺失问题。对此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集中,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有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的法院统一管辖,避免根据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临时决定案件提级管辖或集中管辖导致的管辖不确定性。
(三)刑事审判庭与知识产权庭跨庭审判
基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跨庭审判模式,实现审判优势互补。
由于刑民诉讼审理思维、诉讼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单独由刑事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审判人员是一大挑战,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建跨庭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抽调刑事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组建5人或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的跨庭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作出尝试并作为典型推广,同时该模式也便于两个审判庭在案件审理中协调互补,利用各自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全面系统审理案件,实现罪责刑统一。
(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
现在各地法检在很多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典型案例工作经验总结中,都肯定了司法机关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司法机关应将调解说理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程序,尽量促成权利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有效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应加强调解工作,为权利人争取物质赔偿,并将赔偿调解情况作为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检察院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双方调解,促成被告人主动赔偿和弥补受害人因知识产权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强调认罪认罚,必要时可将赔偿调解情况作为认罪认罚认定标准之一,这有利于正确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态度从而准确量刑。
审判机关也应加强调解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办理案件重视调解结案,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矛盾。同时,通过调解及时赔偿避免案件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执行成本和资源,同时避免出现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失衡的情况。
五、结语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允许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虽然目前制度建设和法律依据缺失,管辖、审理等程序问题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有效开展,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司法机关、权利人、被告人三方的价值远大于其弊端,对此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三合一”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构架,完善案件集中管辖、落实调解工作、践行跨庭审判模式,相信在之后会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
注释:
[1] 高向武:“附带民事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第31-32页。
[2] 参见1979年刑诉法第5354条与1996年刑诉法第7778条修改前后对比。
[3] 参见1996年刑诉法第7778条与2012年刑诉法第99-102条修改前后对比。
[4] 参见2012年刑诉法第99-102条与2018年刑诉法101-104条修改前后对比。
[5] 傅蕾:“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视角下的行政诉讼回避研究”,《中国应用法学》
[6] 【案号:(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7] 童海超:“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民之别——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评析”,《科技与法律》,2012年。
[8]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9] (法〔2022〕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10] 详见(2023)渝0115刑初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1] 戴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争议解决——基于“物质损失”的研究重心”《东方法学》,2022年
[12] 【案号:(2022)川17刑初12号】四川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3]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404/t20240425_652562.shtm
[14] 林广海,李剑,许常海,“《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第37-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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