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这也意味着我国具备电子送达接收资源的人口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广泛利用网络送达、短信送达、电话送达、传真送达等手段,能对“送达难”问题的解决起到重大帮助。
1、电子送达方式的类型
1.电话送达
即指通过电话将相关仲裁文书的具体内容通过直接通话或短信告知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并获得相应送达证明的一种送达方式。这是目前运用得最为普遍的电子送达方式。
2.传真送达
即指通过传真设备将相关文书通过影印件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并获得相应送达证明的一种送达方式。
3.电子邮件送达
即指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文书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并获得相应送达证明的一种送达方式。
上述三种电子送达方式是我囯法律通过列举的形式直接规定的,也是目前仲裁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电子送达方式,但是电子送达不仅仅止于这三种,实践中还存在通过其他通讯或网络技术方式开展的电子送达,如通过QQ、微信等时下流行方式进行的送达。
2、电子送达方式的特点
1.便捷性
电子送达实现了送达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多重节约。通过送达,仲裁文书才能生效,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商事仲裁行为的效力。为防止仲裁拖延,送达作为程序的一环,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而电子送达只需送达人员通过网络终端确定发送,几分钟内即可完成,送达开始与完成之间的时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整个仲裁程序的时限,加快了纠纷解决。
2.精准性
从时间上讲,送达不但实现了送达的分秒间完成,可以将完成送达的具体时间确定至分秒。电子送达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准确的时间,这是传统送达难以做到的;从空间上讲,电子送达可以将法律文书精确送达至受送达人本人,而不会受送达主体所在物理空间不确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受送达人提供的电子地址具有独一性,仅属于受送达人自身,如电子邮箱,用户均有自己的密码,别人无法进入。这一特点可以从技术上确定法律文书直接被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只要拥有接触网络的终端,不论身在何处,物理地址如何变更,均可以获得送达文书。
3.程序保障性
电子送达大大增加了“实际通知”的概率,发挥了程序保障的价值。从宏观层面看,电子送达为解决“送达难”问题提供给了新的送达方式,补正了传统送达体系,从制度层面降低了送达难度,提高了受送达人获悉送达内容的可能性;从微观层面分析,电子送达的独特优势提高了送达成功的概率。电子送达方式本身的多元性可以复合运用,为送达成功提供多重保障,如电子邮件送达后可以短信提示和电话确认。
3、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势
1.高效便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频繁地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设施、设备进行社会活动,电子送达正是在电子商务、电子金融、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等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诞生的。运用形式更为多样的电子送达方式,相对较为传统、守旧且不利于保障仲裁当事人私密性的公告送达来讲,电子送达通过更加精准、快捷的送达特点,更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确保送达的正当性。
2.提高效率,程序上实现仲裁公正
直接送达、邮寄、公告作为常用的辅助送达方式,仲裁实践中常常不能达到告知受送达人本人的目的,也容易导致审理期限的延误。而通过网络将仲裁文书进行拍照或者转化为电子公文后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只要打开自己的邮箱就可以看到传送的文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能够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获悉案情,了解自己的仲裁权利和义务,从程序上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3.简化程序,大幅节约仲裁资源
目前商事仲裁的受案数量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面对日益增长的工作任务, 逐渐出现人手不够,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送达作为一项必须的日常程序性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甚至因为送达难以实现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比如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故意躲避,或由于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时存在错误而导致送达专递被退回等情况。而电子送达方式可以有效的减少或避免因为送达难而导致的反复工作,有效节省仲裁资源。
电子送达——网络仲裁的加速器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编者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