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分所肖高明律师解答: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不应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款》可以看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交强险不陪。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问题,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指出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于两辆车都在一人名下,被保险人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第三者责任险也无法得到赔偿;
观点二:交强险不陪,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交强险不陪的理由如上。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问题,该观点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应当以保险标的为区分标准,但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理由是:不能机械地以被保险人作为区分标准,实际上被保险人是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险,保险标的对自身以外的第三者造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且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应当作出缩小解释,即指所投保的机动车。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另一辆车交由合法驾驶人驾驶,该车属于被保险人失去实际控制的第三者,在此情况下,将对机动车控制情况作为对第三者判断基准的方法,符合保险立法目的。故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
观点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赔偿。
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具体到案件中,同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肯定是不同的两个人,相对于其中一辆车的驾驶人而言,另一辆车的驾驶人就是“第三者”。所以,自家车撞自家车,无责车辆的损失理应由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的理由如观点二。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个观点,理由不再复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