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初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路径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地方立法层面的一次有效突破。

引 言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地方立法层面的一次有效突破。通过深圳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也必将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层面立法积累大量本土经验。
本文试图通过对《条例》的初步解读,来窥视我国个人破产国家层面立法画像。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
1、规范对象
《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该条规定了破产对象为在深圳生产生活及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自然人,这就避免了“个人破产范围扩大化”和“个人轻易陷入破产”的窘境,同时也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立法上形成了良好的预期。
2、对债务人行为限制
《条例》第二十一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三条“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第八十六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该三条规定了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消费行为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款额度限制。主要基于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
3、豁免财产
《条例》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该条的规定保障了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债务人(含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需要;该条第三款还对豁免财产总值进行了限制(即“不超过20万元”);该条尊重了我国宪法及民事法律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4、考察期限
《条例》第九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第九十六条“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该条规定了对债务人的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超过二年的延期考察。另外《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还对不得免除的债务、不得免除的未清偿债务以及提前结束考察期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5、破产事务管理
《条例》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第一百五十五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
该二条规定了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将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做以分离,提高了事务处理效率。2021年3月1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企业破产制度,为更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同国际社会接轨,更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响应时代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势在必行。深圳地方立法对我国完善国家层面破产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促使市场活动健康发展
个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债权债务,这种现状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给债权人带来相应的利益受损,最终妨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促使市场活动良性运行,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现实意义。
3、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秩序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一则可以保证债务人的生产生活资金所需,二则个人破产的压力也会使大多数人不想、不敢进行恶意贷款消费,这就对我国消费信贷领域乃至相关的其他领域具有十分重要且积极的意义。
4、有利于救济“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为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法律保障。为了使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在陷入债务危机时能够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保护,并从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5、有利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大趋势。
世界发达国家已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比较完整的立法,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随着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自然人经济纠纷的不断产生,这就要求各个国家适用大体相同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国际上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理应成为我国破产立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必然要求。
结 语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是一次必须且有益的尝试,加速了我国个人破产国家层面立法的进程,为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本土化经验和立法路径,本次深圳地方立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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