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背景
1、总公司取消某项业务及部门,前述业务划归异地的子公司;
2、变更后,相关部门的人员仍按原工作内容继续在总公司上班,偶尔可能因业务需要去子公司短期出差;
3、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仍由总公司进行发放和缴纳。
二、本期问题
在上述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操作呢?
三、律师分析
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工资支付、社保缴纳以及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应是一致的,否则将具有极大风险。
在本案中,该公司实际上将员工所在的部门取消,但与该部分员工的其他劳动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这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即因员工在总公司没有实际的工作部门,造成公司对该部分员工的工作管理上发生真空,如果涉及到员工工作考核或者部门管理的情形时,将因为没有部门及业务基础和依据而无法有效进行。
但是,此种情况下即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即改由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有效解决或改善上述问题,甚至存在更为严峻的问题。因为如果进一步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话,将加剧了员工的雇佣及实际用工管理相分离的状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导致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即如果总公司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却为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并且是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可能会引发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并因此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相关责任。
其次,与此同时,还产生了双重劳动关系,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也应当尽量避免,尤其是跨地域双重劳动关系,因为它极易引发两个劳动关系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我国各地区相关工资标准,如最低工资、社平工资以及社保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享受都存在地区差异。而且,此种情况下,一旦员工申请仲裁,很可能将两个公司列为被告,这将额外增加公司的诉讼成本。
最后,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总公司实际工作,同样存在员工管理真空的问题,即员工依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因在总公司异地实际用工,子公司对于员工的工作情况及遵章守纪情况难以把控,同时员工又无须遵守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导致员工管理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
综上,本案中,该公司业务调整和组织架构变更导致出现的问题,客观上已不符合法律上的规定,最妥善的方案是由子公司直接用工,但在公司实际用工需求的大背景之下,暂时维持现有的劳动合同不变,虽然存在上述的工作管理方面的风险,但相比其他方案来讲,目前的状态下风险和问题会相对小一些。
公司业务并入异地子公司,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作者:极客法律来源:极客法律

一、事实背景 1、总公司取消某项业务及部门,前述业务划归异地的子公司; 2、变更后,相关部门的人员仍按原工作内容继续在总公司上班,偶尔可能因业务需要去子公司短期出差; 3、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