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合规 | 谁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股东?

来源:瀛尊律所

文章摘要
导读 随着国家和地方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和变更业务不断收紧,各地方陆续出台的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从注册资金、内控制度、股东/发起人资质、高管背景等提出了具体的
导读
随着国家和地方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和变更业务不断收紧,各地方陆续出台的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从注册资金、内控制度、股东/发起人资质、高管背景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设准入门槛提高,有利于整体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行业主力
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共有融资租赁企业12159家,其中金融租赁71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418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11670家,外资融资租赁占比近96%,主要原因在于此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难度及准入标准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相对较低,但随着原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其中各项要求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条件不再有效。
监管办法从地方先行逐步完善
随着国家和地方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和管理思路向传统的金融机构趋同,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和变更业务不断收紧,虽然目前国家监管部门层面上尚未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门槛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各地方陆续出台的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无论融资租赁公司是外资还是内资,从注册资金、内控制度、股东/发起人资质、高管背景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设准入门槛提高,有利于整体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股东信用记录是融资租赁的敲门砖
从各地具体规定来看,基本上对股东信誉都有要求,大部分地方要求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且具备一定的资产实力,部分地方的要求已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体现了监管层从源头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门槛、重视风险控制的决心。
因地区间要求差异较大,在强监管政策背景下,各地今后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注册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在政策引导下,融资租赁行业正逐步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有利于帮助更多实体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金融支持。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存在差异性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与股东/发起人关系密切,目前各地已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区别,详情如下:

各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准入要求

序号

地方

明确要求

规范依据

(一)

上海市

1、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主要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并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

辽宁省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

(三)

厦门市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股东应当具有出资能力,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控股股东(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股东可为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五条

(四)

江苏省

股东信誉状况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或者资金实力。

《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五)

广西自治区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

(六)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七)初始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首次注资不得以债务性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九)承诺从租赁公司新设之日起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条

(六)

湖南省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承诺入股资金合法合规,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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