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纵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法律从整体上而言,比较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也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上有明显的体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也面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对服务期有关的法规和案例进行研讨。
第2章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进行一般的职业培训则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器和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仔细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然后确认是否应当适用专项培训违约金。
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界定:是否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是否针对少数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否进行脱产培训学习;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3章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
培训不是为了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项目的需要,培训的内容也不属于专业操作技能,且没有订立专项协议,被法院认定为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
【案号】(2018)鄂05民终8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被告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提供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技能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项目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培训没有证据显示是为了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项目的需要,培训的内容也不属于专业操作技能,并且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订立专项协议。因此,原告在被告处接受的培训均只能认定为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能认定为专项技能培训。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培训不是专项技能培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被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
专业技术培训一般为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的培训,并非普及型的培训。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和员工日常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案号】(2017)津01民终152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职业培训系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劳动者更好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但法律未对专业技术培训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一审法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认定。从被告提交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从培训对象来看,课程安排表显示培训对象及内容为2015年新入职员工入职培训。即为了解决新入职员工对被告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础职业知识而进行的普及型的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一般为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的培训。
2.从培训内容、时间和目的来看,培训时间从7月6日至31日。占用大部分培训时间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解读、被告机构岗位管理体系介绍、薪酬福利政策解读、入职手册、职业形象与商务礼仪、出纳制度及出纳机使用、点钞练习、农行企业文化及发展战略解读、员工行为守则及处理办法、农行合规文化教育,安全保卫教育、网点文明标准服务、WPS演示制作技巧、农行信息科技安全讲座、理财产品知识及黄金业务和国债业务基础知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使用规范、事后监督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等基础知识,从光盘中课件的分类也可显示授课的部门分别为安全保卫部、办公室、电子银行部、个人金融部、监察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部,即明显属于其内设部门对新员工进行的入职和入门讲解和培训。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属于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和员工日常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明显不具有专业技术培训的专业性,以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
综上,被告与原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典型案例三
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通常较高
【案号】(2017)粤0106民初22638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花费较高数额的专项培训费用,旨在提高劳动者特定专业技术技能而提供的培训,这种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一般会取得在行业内较高认可度的合格证书,劳动者的专业业务素质、履职能力有很大提高,用人单位也因拥有如此较高级别的专业人才,实现本企业的“资本增值”。
【案情简介】本案中,原告用人单位是从事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等应试培训业务的机构,其招聘的讲师并非是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被告劳动者亦非师范院校专业的毕业生,此表明原告对被告专业的要求并不很高,这是其一;其二,案涉培训是原告组织全国各分公司的人员进行的集中培训,授课老师是总公司的培训教师,鉴于被告尚未正式上岗,该培训正是岗前培训;其三,从案涉培训的费用来看,只是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根本没有达到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原告主张的10万元培训费毫无依据;其四,被告经过培训后并未取得任何资格证书。综上,案涉培训只是普通的职业技能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原告以案涉培训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于事实不符,该约定无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四
内部培训认定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
【案号】(2017)粤0105民初5343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原告“美容院”并未举证其具有提供相应培训的资质,故原告提供的培训难以认定为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培训期协议》,原告提供的培训中亦包括了大量的礼仪、理论、店内仪器操作、社会实践、拓客、店内流程等,该部分培训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日常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属于对全体员工的普及型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之一——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第1章 引言 纵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法律从整体上而言,比较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也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上有明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