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云南省属国有企业是否适用云南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意见中“减免租金”规定之探讨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导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2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意见中提及的租金减免事项,是否都能直接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全部国有企业呢?
导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2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意见中提及的租金减免事项,是否都能直接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全部国有企业呢?笔者认为,因“新冠”疫情减免租金的政策适用,应根据国有企业的出资情况判断适用范围,详述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爆发至今,全国上下同心协力,皆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群策群力,各类举措及时到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云4号文”),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载明:“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对此,云南省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之出租房产,是否都可直接依此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要论述该问题,首先应从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主体说起。
一、国有企业及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
1.国有企业定义
对于“国有企业”,我国法律体系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明确的定义。经整理,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定义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但提及的是“国家出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中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全资控股、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3)《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中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企业资本构成、企业控制力的角度加以分析。其中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认为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中对“国有企业”的表述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5)《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认为广义的国有企业包含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6)《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该规定载明“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我国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
其中,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特别强调: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可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
3.授权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通过授权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为:
(1)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授权其他部门、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不设授权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管理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主流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控股企业。如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可分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央属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云4号文”中的租金减免规定,暂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逐级投资在云南开展经营活动的央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来看,“云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载明的“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之房租,属于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障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要求。笔者认为,减免租金虽不属于前述两部法规所规定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但因涉及到国有资产权益的处置,在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所出资企业章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成相关决策程序。
目前,各地政府或部门出台文件,鼓励或做出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可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在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依法授权机构未就疫情期间租金减免事项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之前,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央属企业或其逐级在云南省或其他省份投资形成的企业,将暂时缺少政策性文件支持租金减免。换言之,“云4号文”载明的“减免一个季度房租”规定,暂时只能直接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包括其本级企业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控股企业。
基于以上分析,为彻底解决中小企业承租央属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疫期经营成本问题,我们期待相关上级机构能及时出台支撑文件,为上述央属企业的租金减免等事项提供直接的政策支持。
亦或,上述央属企业可依据“云4号文”或各地的减免政策,结合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根据企业章程、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就租金减免事项同步考虑启动企业内外部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三、适用“云4号文”减免租金的注意事项
“云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载明:“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从文意来看,相关国有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条件方可直接给予承租人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1.出租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包括其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控股企业。
2.租赁物须为经营性房产(换言之,租赁物性质如非经营性,如为居住房屋,则不属于该减免范围)。
3.承租人须为中小企业(换言之,承租人如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则不在该减免范围内。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于2019年12月4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度匹配)。
四、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建议
我们认为,关于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考虑。出租人为国有企业的,可按照本文上述分析在合法依规前提下执行。出租人如无政策性文件支撑(或出租人非国企)的,应充分考虑本次疫情在法律层面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综合权衡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本着“化解矛盾、避免纠纷”的原则,与承租人就租金减免事项积极协商,并能共同确定稳妥的解决方式。
根据租赁合同特点,结合本文的相关分析,笔者对出租人建议如下:
(一)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在租赁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建议出租人先行查阅已签订正履行的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疫情影响如何履行等约定内容,特别关注租金协商或减免条款。如有,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二)加强与承租人沟通,及时掌握出租物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为避免租赁纠纷产生,出租人在面对疫情影响时应注意加强与承租人的沟通,并通过微信、短信、视频等多种方式掌握租赁物的实时经营情况,了解租赁物是否实际存在停业、歇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状况(如受影响期限、所涉范围及面积等)。并根据相应情况,判断是否需调整配套服务,进而及时减损、止损。
(三)关注相关行政部门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行政规定和措施,与承租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四)租金减免事项
建议出租人根据本次疫情对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对是否减免租金做如下判断:
1.居住性质的租赁合同
基于本次疫情并未导致其居住功能受限,可考虑不予减免租金(但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等情形的除外)。
2.经营性质的租赁合同
基于疫情管控并导致承租人延时开展经营的,可在政府部门要求的延迟复工期间(或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期间),与承租人协商减免租金。以2003年“非典”的司法判例来看,大多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而结合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出租人减半收取租金,或根据承租人实际经营受损情况适当增加减免租金数额。
3.租金的减免方式
出租人可自行与承租人协商确定,考虑采取在待付租金中直接扣除,或适当延长租期等多种方式执行。
4.国有企业的租金减免
出租人应确保有据可依,或符合企业内外部的审批程序。
(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考虑与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发生和持续,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建议出租人根据租赁物实际情况和疫情影响程度,与承租人充分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五、各地租金减免政策
各地基于此次疫情出台的租金减免政策,能呈现租金减免涉及的国有企业出资人与适用范围的联系,譬如部分政策用“鼓励”“鼓励和引导”“倡导”“鼓励倡导”“区属”“本级”等措辞。


综上,“云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载明的“国有企业”,目前应理解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包括其本级企业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控股企业。该类企业可直接据此给予中小企业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本文中提及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逐级投资设立在云南开展经营活动的央属企业,对于因本次疫情涉及的租金减免事项,除等待相关上级机构能出台直接支撑文件外,还应当结合本文相关分析,同步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律现实问题,及时根据企业章程、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启动企业内外部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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