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裁判文书(统计截止日期: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逐个拆解和分析,梳理出实践中股权激励相关纠纷问题共计56个,并筛选出代表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摘要,最终形成了一份【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以期为大家在股权激励操作实务中提供参考。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有些创始人为了能更好地激励员工,选择免费授予员工限制性股权或期权,而鉴于虚拟股的虚拟性,大部分公司也会选择免费授予。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免费授予属于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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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员工请求某公司支付期权奖励,但协议加盖的为其他公司公章时,员工的主张是否能被支持?
裁判要旨
不会被支持。股票期权一般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向其雇员授予股票期权以激励其雇员在职期间勤勉尽责地为公司工作,此种情形中,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可期待财产利益,符合奖金的特点和性质,应归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员工若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行使期权的收益,应当证明公司是向其支付行使期权收益的义务人,并提供公司以书面形式授予其该公司一定数量股票期权的证据。而协议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签发文件的主体为其他境外上市公司,授予的是该境外上市主体的股票期权时,从形式上看文件无公司的签章或有效签名;从内容上看,文件授予的是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普通股。同时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有义务支付奖励时,法院不会支持员工的主张。
案例索引
叶航与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天法民一初字第2393、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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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股权激励协议未明确约定员工持股方式,员工主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请求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
不支持。期权激励条款仅对员工的购买资格及股份的购买数额进行约定,而并未明确约定持股方式必须为直接持有公司的原始股,对持股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的原则,对于未约定事项或约定不明确事项,合同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核心人员共同出资设立持股平台企业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股份管理办法都体现了持股平台公司设立的目的即是为了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股权激励。另外,从员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内容来看,员工对间接持股的事实都是清楚并一再确认的,应当认为是员工与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及履行行为对未明确的持股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案例索引
庄杰耀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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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以激励为目的的《协议书》是否属于赠与合同?
裁判要旨
不属于赠与合同。协议的性质应结合签约主体身份、缔约目的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典型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但《协议书》中约定员工获得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的前提是员工承担公司相关工作并尽力履行职责,即员工并非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因此,即使员工与公司所约定的《协议书》使用了“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合同而非赠与合同。
案例索引
王荣聪与丘国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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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纠纷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虚拟股权纠纷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纠纷中的和解是纠纷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解协议,系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而达成的一项契约,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在和解协议中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这项法律关系变动的时间达成一致性认定的,在双方另一则民事纠纷中,同样可以作为对该项法律关系认定的一致性基础。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做出一致认定的,可以作为虚拟股权纠纷中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的依据。
案例索引
李全合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鲁0112民初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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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公司赠予员工股东分红收益,所签订的《虚拟股权确认书》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所签订的《虚拟股权确认书》应当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公司与员工签订《虚拟股权确认书》,约定公司将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股权收益以公司的名义赠与员工,并明确约定如员工主动离职,则须将已取得相应收益退还给公司。公司与股东约定将股东分红权益归属为被激励员工的,系对被激励员工的单方赠与,被激励员工需在此期间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为该赠与合同的义务条件,而非互负对价意义上的债务,员工的获赠仅赖于劳动关系的保持,因此,《虚拟股权确认书》具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91民初1223号】
总结
关于公司免费授予员工激励股权的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法官认为,公司虽为免费授予,但员工仍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作为接受激励股权的对价,因此并不属于无偿单务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但也有法官认为员工承担的义务仅为劳动关系的保持,因此可以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存在撤销权,但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相关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员工的义务及责任,这样无论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公司都可以依据协议约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免费授予的激励股权是否属于赠与?
作者:极光研究组来源:极客法律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