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如今的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变化。在此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一些内部或外部,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导致企业难以经营下去,从而产生企业破产情况。

在如今的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变化。在此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一些内部或外部,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导致企业难以经营下去,从而产生企业破产情况。企业的难以维持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但企业职工作为企业不可分割的一员,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必将影响到职工的利益,伴随而来的可能还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笔者将从职工的定义、职工债权的确认以及破产程序中保护职工债权的思考出发谈论。

职工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应当是“职工”的债权。要厘清职工债权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职工”的身份,进而才能认定职工债权。
在企业破产中,是否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才叫做“职工”?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职工应当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其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在工作实践中,存在很多“事实上的劳动者”,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尚在试用期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因某些原因无效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一定劳动的劳动者等等,这些是否属于破产企业中的职工?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到职工是否享有自身劳动所带来的权益,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职工人事档案、职工登记表或报名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工作牌等等,进而去认定职工的身份。

职工债权的认定
劳动合同是为获得相应价值而赋予劳动力使用权形成的对价形式。另一种说法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债权请求权,又被称为职工债权,这是对一系列劳动者权利的统称。
01破产程序中涉及职工工资的确认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的首要组成是破产企业欠付的工资,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相应所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便利获得的其他非正常收入中,超过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的组成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02破产程序中涉及职工社保费用的确认
破产程序中对于欠付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指劳动者因工作发生意外伤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或者其家属的相关费用。
另外,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对于上述两项的社保费用,需要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去缴纳,在裁定破产受理之日前管理人需要对断缴的职工社保费用进行确认并且需要职工承担个人补缴的款项,而裁定破产受理之后的社保费用需要职工个人承担费用。当然,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没有缴纳,职工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享有的保障,如伤残补助等,也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

破产程序中保护职工债权的思考
破产程序繁琐导致实际受偿金额减少。我国的破产法并未对整个破产程序的审限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分摊到每个小程序或者阶段中,而且还存在可延长的情形,一个破产程序的完结往往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而时间越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会随之增加,劳动者实际可受偿的劳动债权金额便随之减少。
因此,应当对破产案件审理期限作出限定,简政放权,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中的积极作用,加快企业破产程序进程,如发现在不能提高职工债权清偿比例时,管理人可与社保和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为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提供帮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自身效益不再是重点,存续目标变成最大限度保全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企业需要尽可能公正、合理的分配财产价值,同时要兼顾程序效率等基础目标。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缺乏议价能力,对劳企业职工的保护责任就需要通过《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立法与实务裁判进行平衡。企业职工作为经济社会构成的主体部分,对职工债权的保护就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市场发展。因此对于破产程序完善应当尽可能的以稳定为根本,保障职工债权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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