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告诉你企业破产时哪些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任职企业面临破产 普通员工权益如何维护? 哪些员工权益属于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任职企业面临破产
普通员工权益如何维护?
哪些员工权益属于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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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是否优先受偿
依据
1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2
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
奖金

北京:对确实存在合理的与业绩挂钩的职工奖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对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责任,并受过相关刑事处罚或者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以上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主张与业绩挂钩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京高法发【2013】242号)第324条
4
各类津贴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5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
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7
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8
经济赔偿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28条
9
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10
伤残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11
抚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12
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
12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

该项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第1款第(二)项
14
住房公积金

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第27条
15
集资款
原则上属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58条
16
二倍工资差额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要(2018)》第28条

需要注意的是
上表仅针对普通职工的情况。对于企业高管,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非正常收入应当退还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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