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关系五问五答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一、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一、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二、因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顺延试用期吗?职工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2)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五、如何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答:
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线上教学,产生的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也可以安排职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提供正常劳动,使职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好子女看护。职工也要体谅企业,职工家庭有条件的,鼓励采取家庭成员帮助、家长轮流的方式,看护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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