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本案是适用先行判决、切实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典型案例。当前,对先行判决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标准不一。

编者按
本案是适用先行判决、切实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典型案例。当前,对先行判决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标准不一。本案通过探寻立法目的、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案件情况,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先行判决的条件:一是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本案打破了传统审判思路,通过积极作为,使案件审理更加贴合当事人诉求,通过先行判决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确定的状态,既有效遏制违约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可以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迟延。一般而言,适用先行判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娱乐公司)诉称:2021年5月23日,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署《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丁某承包经营某娱乐公司项目,承包费67万元/月,丁某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费用。协议签署后,某娱乐公司按约将项目交给丁某运营。但丁某长期拖延支付承包费以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等运营费用。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返还经营场所、支付款项。但丁某均未履行,故某娱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向某娱乐公司交还财务账簿、财务U盾以及经营场所;丁某向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并承担违约金等。
鉴于审理中丁某当庭认可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却拒绝将经营场所交还某娱乐公司。某娱乐公司认为,丁某无理占用经营场所长达一年有余,致使某娱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场所,亦未收到承包费,损失不断扩大。该经营场所系某娱乐公司向案外人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承租而来,某娱乐公司需要支付租赁费,且租赁期限将至,若丁某不能尽早返还,将对洽谈续租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某娱乐公司迫切希望收回该经营场所。而本案其它诉请涉及各项费用,双方分歧较大且需进一步补证。基于此,某娱乐公司请求法院先行判决:某娱乐公司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立即向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
被告丁某辩称:认可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不同意返还经营场所。丁某目前仍在该场所经营,虽然继续使用该场所没有相应依据,但由于双方对款项的支付存在争议,故认为返还经营场所的条件尚未成熟。此外,丁某不同意返还财务账簿和U盾,某娱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其交付丁某。对某娱乐公司先行判决的申请,丁某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事实尚未查清,案涉协议效力存疑,整案所涉金额也未确定,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承包合作协议》载明:某娱乐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丁某管理运营,期限至2023年12月23日。丁某应向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67万元/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单次付款逾期超过30日或逾期付款超过3次的,某娱乐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丁某自行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成本、管理费用等。租赁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丁某应当将项目公章、材料、场地、设备等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协议甲方:孟某(某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100%股东),签字人员为郭某;乙方:丁某,签字人员为丁某。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本协议的主体为某娱乐公司和丁某。某娱乐公司认可郭某有权代理某娱乐公司与丁某签订上述协议。
嗣后,某娱乐公司项目由丁某实际承包,在某广场二层、三层经营至今。该场所系某娱乐公司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
202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21日,某娱乐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费、租金、推广费、水电费等。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再次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的费用总额高达353万余元,已逾期远超30日,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约定,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将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后连同属于公司证照、公章、财务资料等于2022年3月18日一并返还,并支付欠付款项。
审理中某娱乐公司提出先行判决申请时,丁某就案涉《承包合作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款项金额、构成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等事项,某娱乐公司就公司账户、U盾的使用、控制情况、保底费是否需另行支付等事项,均表示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核实情况。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
一审宣判后,丁某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娱乐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是否已经清楚。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判决亦应在该部分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承包合作协议》系郭某代某娱乐公司与丁某签订,对于郭某的代理权某娱乐公司明确认可,且该协议内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可见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协议解除时,丁某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丁某亦认可其目前仍在该场地经营没有依据。因此,就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所涉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2.本案先行判决的诉请是否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先行判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部分争议结束不确定状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娱乐公司和丁某就各自是否存在违约、承包费的金额、丁某是否应当承担垃圾清运费和推广费、某娱乐公司是否曾将财务账册、U盾交付丁某等均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尚需进一步补证、核实事实,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而双方均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没有法律依据地继续占用案涉场所,于某娱乐公司而言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既无法自行使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盈利,又需要继续向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于丁某而言,在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没有依据继续占用案涉场所的情况下,仍坚持拒不交还场所,显属不诚信的行为,如若允许丁某继续在不当行为中获益,不仅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更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因此,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具有紧迫性、必要性。
3.本案先行判决的诉请是否具有可分性。先行判决的本质是针对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先行判决所涉及的诉请与其它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能够相互分离、独立裁判,先行判决结果不受未予判决部分的影响,先行判决的处理亦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继续审理。本案中,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系关于确认案涉合同解除、返还经营场所,而其它诉请则为款项支付,以及财务账册、U盾的返还。两者能够分离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主张,分别裁判。先行判决的诉请不受其它诉请的影响;在对前者先行判决后,其它诉请仍可继续审理,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后续处理。
综上所述,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具备先行判决的基础,且先行判决的事项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可分性,满足先行判决的条件,应予以准许。对于先行判决的诉请内容,鉴于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丁某理应将案涉经营场所交还某娱乐公司,丁某亦确认继续占用该场所没有相应依据,故某娱乐公司的先行判决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迟延。但从该法律规定本身看,条文内容较为原则、抽象,仅规定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他诸如适用情形、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未决诉请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均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的案件数量不多、标准不一。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先行判决”为关键词,不设时限,共检索出8492件民事判决书,其中,侵权责任纠纷1562件,占案件总数比约18.3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20件,占比约12%;合伙协议纠纷869件,占比约10.20%;借款合同纠纷676件,占比约8%;离婚纠纷629件,占比约7.40%;买卖合同纠纷520件,占比约6.12%;租赁合同纠纷421件,占比约5%;劳务合同纠纷216件,占比约3%。少量案件系依当事人申请适用先行判决,大多案件系法院依职权适用先行判决。部分案件一审未适用先行判决,仅二审阶段适用先行判决。具体适用先行判决的情形不一,如婚姻家庭纠纷中大多是对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先行判决,对所有共同财产或部分未查明的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后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合伙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情形多为合同解除部分,而对于工程款、合伙财产分配事项因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审价、审计,留待后续处理。侵权纠纷中,法院一般就已经确定的相关费用先行判决,后续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侵权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鉴定,则后续处理。借款合同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多份合同,法院对部分合同先行判决,部分案件仅涉及一份合同,法院对双方无异议或者能够查明的部分借款,先行判决。
上述判决书中,大多仅以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为由,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就案件为何应适用先行判决,是否具有适用先行判决的必要等,未有具体说理或者详细论述。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鲜有采用先行判决制度进行审理的案件。究其原因,并非商事纠纷均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更多原因在于先行判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具体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审判实践中普遍持谨慎适用态度,当事人部分紧迫的诉求无法及时满足。同时,对先行判决的法律规定中仅有部分事实清楚这一条件,大部分案件均能够满足该条件,如适用不当,也会导致当事人的诉累,难以发挥该制度真正的价值。因此,亟待明确该项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
从前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件往往存在多个相互独立可以单独判决的诉讼请求。若只有单一诉请则无从适用该条文,并且多项诉请之间需要相互独立,即各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此外,先行判决制度在于“先”,通过案件审理的高效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明该部分诉请背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如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经对当事人精神造成较大影响,先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紧迫性;又如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得到制止,将持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先行判决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具有紧迫性。并且,该部分具有紧迫性的诉请对应的事实已经查明,而另一部分诉请相关的事实尚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查明,短期内无法一同下判,才有适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实践分析,认为适用先行判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相互独立;三是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本案中,某娱乐公司要求先行判决的诉请为确认协议解除并要求丁某交还案涉场所,其他诉请涉及承包费、推广费、违约金等费用的主张。首先,对于先行判决的诉请内容,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丁某理应将经营场所交还某娱乐公司,故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具备先行判决的基础。双方对于其他诉请均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较长时间进一步补证、核实事实,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其次,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在对前者先行判决后,其他诉请仍可继续审理,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后续处理。最后,先行判决的事项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若允许丁某没有法律依据地继续占用案涉场所,于某娱乐公司而言,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既无法自行使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盈利,又需继续向房东支付租金。于丁某而言,拒不交还场所显属不诚信的行为,如允许其继续在不当行为中获益,不仅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更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基于此,通过适用先行判决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确定的状态,既解决了某娱乐公司的燃眉之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能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继续,有利于案件后续审理和纠纷实质化解。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二审过程中,丁某已主动履行一审判决内容,向某娱乐公司返还了案涉场所,某娱乐公司最为急切的诉求得以实现。
本案中某娱乐公司虽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但最为迫切的诉求是确认协议解除、尽快收回经营场所,以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如果按照传统的审理思路,也可以待承包费、水电费、推广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实全面查清后一并判决,但某娱乐公司的损失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在不断扩大,进而还会影响到其后续能否续租等事宜,而丁某的违约行为仍在放任继续,这显然不符合公正司法理念,更没有回应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法院在综合分析研判案情后,采取灵活主动的审判思路,使案件审理更加贴合客观实际,既能让案件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的一致意见得以确定,使该部分争议事实得到公正判决,同时基于合同已解除,也能促使丁某尽快将案涉场地返还某娱乐公司,阻断违约行为。
当前,对先行判决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标准不一。本案通过探寻立法目的、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案件情况,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确定的状态,既有效遏制违约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13日)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树森、林彬、马蓉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13日)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高增军、赵炜、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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