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所知识产权、证券及跨境刑事专案团队集体研究案件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圣典(知识产权•证券•跨境犯罪)专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每周一次案例研究及学习会议在圣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本次研究的案例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讲人为南京大学刑法学王教授,全体团队成员参加讨论、学习。

圣典(知识产权•证券•跨境犯罪)专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每周一次案例研究及学习会议在圣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本次研究的案例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讲人为南京大学刑法学王教授,全体团队成员参加讨论、学习。
案例简要
孟某曾在某印刷厂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孟某看到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书籍在市场上颇为畅销,遂起意私自盗印牟利。2000年初,其与北京某装订厂联系并说了自己的想法。该装订厂表示只要不是“反动”“黄色”的印刷品都可以印刷,即使没有相关手续也没有问题。最终双方商定,由孟某提供盗版书软片及封皮,印刷厂负责印刷正文和装订,并将成品运至孟某指定的托运站。后孟某通过石家庄某书店经理王某、浙江某书店经理徐某、沈阳某书店经理夏某等人将这些书籍销至全国各地。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孟某等人印制其他印刷社享受专有出版权的教材书籍共计22万册,非法经营所获数额272万余元。
王教授就此案提出了如下问题: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如果本案委托律师,律师的辩护方案从何入手。
朱海莒律师提出,根据201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明确按侵犯著作权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至于98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出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属于对非法出版物专门作出的规定,在本案中不应适用。
吴世柱律师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而后者侵害的是市场管理秩序。所以认同朱律师对本案的定性,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说律师的辩护切入点,吴世柱律师表示:侵犯著作权罪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个是以牟利为目的,另外一个违法所得的数额要达到法定的要求。所以,可以从孟某非法所得数额的角度切入,如果经过鉴定证实数额认定有误,则会对孟某有利。
刘辉、胡小栋、杨涛等律师对本案及98年的司法解释谈了自己的看法。团队其他成员也都各抒己见。
王教授还就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本案中各行为人是否属于共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朱海莒律师就以上涉及的相关问题逐一发表了意见。
在会长,大家采用互动交流的方式进行讨论学习,团队各成员学习兴趣浓厚。王教授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给大家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性方案。团队成员每人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求有理有据,要有说服力。
此外,王教授还列举了其他两个复杂疑难的案例。大家在共同研讨中扩大了知识面、相互交流了办案的技巧、律师的办案思维得到了扩展。使团队智慧大于个人智慧得到了验证。整场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与会人员都觉得获益匪浅。
知识产权、证券与跨境刑事团队每周六都会集中研讨一次。这种讨论式加辩论式的学习,使大家充分打开思路,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对理论素养的提升,还是对实务能力的增强,都使团队成员受益。最终实现以最具实力的团队保障客户利益的目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