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形。根据Alpha数据显示南通地区银行败诉案件中7.3%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认定。这其中存在不少伪造配偶方签名借贷,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甚至带人冒充另一方的现象。
《民法典》中明确强调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原则对债务人配偶知情权的保护和债权人风险防范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共债共签”并不是一刀切的。下文将通过两个案例具体说明。(以下所列举的案例均来自Alpha,南通地区近三年来在金融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例。)
一、夫妻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资金用于个体工商经营活动,银行能否主张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简介
陈某、金某系夫妻,金某有从事教师的固定工作和收入,婚后与丈夫陈某长期两地分居,经济上相互独立。
2014年10月24日,银行向陈某签发贷款核准通知书。通知书明确同意向陈某发放授信额度为50万元的循环额度贷款及单笔贷款50万元。该通知书由陈某签字确认。陈某为了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申请该笔贷款,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贷款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所需。
经鉴定“金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案情分析
本案中,金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该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法院认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金某无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1.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仅考虑陈某个人的信用,而未考虑其家庭财产状况及配偶的相关情况。借款人陈某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用于以陈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现并无证据证明金某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
2.金某并非本案的共同借款人,据鉴定结论表明,申请表中金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可以认定借款过程中并未有金某的意思表示。陈某假冒金某进行签名,可印证陈某对金某刻意隐瞒借款的情况。
拓展延申
1.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银行方是否知情等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与银行方串通伪造另一方签名,虚构债务,银行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贷款发放之前,对借款人配偶的意思表示也应进行相应的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也需共同签字,承诺其“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愿以家庭财产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签字过程录音录像,通过核实身份信息,确认签字系本人。
二、无本人签名,银行借款50W用于购车,是否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陈某、顾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31日,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陈某购买BMWX5领先型小型越野客车。2012年7月31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车,陈某在签字予以确认。两人于2014年6月离婚。
借贷和抵押合同中均有“顾某”的签名,经鉴定,签名非本人书写。
案情分析
陈某购买的车辆价值761600元,超出了家庭正常生活必须开支的范畴。其为购买车辆向银行借款5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拓展延伸
“家庭日常生活”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金额和用途相结合的方式,有观点认为,家事代理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对小额诉讼的规定,即数额计算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上下。
另外,结合南通地区的案例,可以直接认为,除去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以及车辆这些大额支出,单笔举债或者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之一。
律师建议
1.放贷时,夫妻关系破裂且已经分居的,尽量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不要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放贷。
2.放贷时,需双方签字确认,大额贷款银行一定要谨慎确认。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虚假签名,不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决定性因素。
2.借款的具体用途才是关键,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其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
3.仅有夫妻一方签名,且贷款金额较大,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蓉蓉 天乐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银行放贷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形。根据Alpha数据显示南通地区银行败诉案件中7.3%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