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日,A公司和B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派遣劳务工,B公司从A公司获取劳务费用,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
2011年6月24日,A公司以B公司未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后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在2010年1月至9月期间未给劳务工据实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分析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A公司上诉称因B劳务公司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补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B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其未履行该义务的,可由劳动者向其主张相关权利或者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理,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直接诉请要求法院判决B劳务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明显不妥,且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机构依职权征缴,该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上诉称双方派遣协议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B劳务公司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理由。
B劳务公司未将A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向社保机构缴纳是事实,涉案协议的第十二条关于缴纳社保的约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动者的保险费用。
至于B劳务公司是否足额缴纳,是相关行政部门征收、以及B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A公司不能因为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就要求B劳务公司返还,且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的并不是A公司的利益。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对其公司造成损失,故,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实务建议
用工单位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可首先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附:用工关系图
2010年1月1日,A公司和B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派遣劳务工,B公司从A公司获取劳务费用,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
2011年6月24日,A公司以B公司未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后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在2010年1月至9月期间未给劳务工据实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分析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A公司上诉称因B劳务公司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补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B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其未履行该义务的,可由劳动者向其主张相关权利或者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理,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直接诉请要求法院判决B劳务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明显不妥,且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机构依职权征缴,该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上诉称双方派遣协议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B劳务公司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理由。
B劳务公司未将A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向社保机构缴纳是事实,涉案协议的第十二条关于缴纳社保的约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动者的保险费用。
至于B劳务公司是否足额缴纳,是相关行政部门征收、以及B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A公司不能因为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就要求B劳务公司返还,且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的并不是A公司的利益。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B劳务公司没有足额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对其公司造成损失,故,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实务建议
用工单位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可首先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附:用工关系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