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涉及需要签订合同、提供证明的环节众多,印章使用极其频繁,一些施工单位为了签单、赶工期、增加净利润,为了合同和业务操作方便,擅自私刻项目部和公司印章的行为时有发生,并对外使用,私刻公司、企业印章者很可能被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至2020年陕西建设工程领域共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书3起。
1 陕西省裁判分析
(一)犯罪主体
从陕西省裁判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建设工程领域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犯罪的主体分布如下:项目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最主要主体,共有6人,占42%,其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内部员工5人,占35%,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3人,占23%。其中在5起案件中,都是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行为。

(二)伪造印章的目的分析
从法院判决来看,项目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未经公司授权或允许,私刻、伪造印章主要目的有:一是为工程资料盖章,如为了伪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项目部成立通知等公司文件而伪造印章;二是为了及时办理工程款转账结算,用于委托收款书上或用于建立银行账户;三是为了签订施工合同或建材租赁合同;四是用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等的验收。
公司内部员工伪造印章的主要目的有:一是为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接私活方便,牟取利益;二是为公司手续不齐的施工用设备顺利办到备案证并投入使用;三是伪造印章,制作检测质量报告,非法获得检测费用。
其他人员伪造印章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与其他公司签订工程合同。
在上述三类人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行为中,由于该印章的对外代表的是被伪造印章的建筑企业,产生纠纷后,往往导致该企业被起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刑罚
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从法院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6起,判处缓刑2起,不起诉3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5起,具体刑罚分析如下:

2 法院从轻处罚理由、不起诉原因及律师辩护观点分析
(一)法院从轻处罚理由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原因
从法院裁判来看,从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企业损失,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检察机关3起不起诉决定书均为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是:认罪认罚;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案发后主动归还利用伪造印章获取的工程款。
(二)律师辩护观点
律师辩护观点分析如下:

其中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有1起未采纳,主观上无伪造印章的故意的辩护观点未被采纳,其它辩护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三)律师辩护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辩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辩护上,应尽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从上述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可以看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有8起,占所有案件数的72%。且8起案件中,不起诉3起,宣告缓刑2起,1年以下有期徒刑3起,说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量刑从轻有很大影响。
其次,注意从被伪造印章单位的实际损害角度辩护。从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可以看出,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企业损失,均可以达到从轻处罚的结果。如果被伪造印章的单位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其名誉、信誉受损失也较小,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与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损失较小,不足以妨害公司企业印章的管理秩序,在量刑辩护上就有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
最后,从伪造印章的目的以及与被伪造印章单位的关系进行辩护。从判决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与被伪造印章单位的关系不同,其伪造印章的目的也不同,主观恶性也不一样。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私刻、伪造印章是为了促进工程合同的履行,没有其他非法获利的目的;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对于被伪造印章单位的对外经营,本身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有实际的控制、管理、经营的权利,或者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印章的行为,在知道后表示出默许和认可等,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案件中,由于印章系伪造,行为人签署的合同很可能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伪造印章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嫌疑,那么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被起诉。合同诈骗罪量刑起点和刑罚比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要高很多,合同诈骗罪如果无法查清非法占有的故意、口供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往往会将合同诈骗罪降格处理,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律师在进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时要注意,可以以行为人只构成伪造印章罪来进行辩护,从而使其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3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印章管理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印章是公司、企业对外作出其意思表示的核心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当在公司章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领域涉及使用公司、企业印章的环节众多,对公司、企业印章一旦管理不当,伪造或私刻印章的行为就会产生大量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法律纠纷,给建工企业带来刑事和民事法律风险,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一)忽视印章管理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对企业印章管理不当,可能会使建工企业涉及以下罪名,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犯罪主体:
一是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主要是公司员工、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利用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导致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成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被害人。
二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尤其是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在伪造或私刻项目部公章或未经许可私刻所挂靠企业的公章后,第三人误以为该项目经理是代表企业,与其签订合同。但是行为人收到款项后潜逃或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所挂靠的企业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第三人财物损失,会被第三人认为企业涉嫌诈骗,可能会对挂靠企业提起刑事控告。
三是虚假诉讼罪。项目部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往往与第三人(材料商或租赁商)勾结,私自伪造企业的公章或项目部公章,在企业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虚假合同,第三人再以企业违约为由提起虚假诉讼,导致企业败诉并被法院查封、扣押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是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项目经理或公司员工利用私刻或伪造的印章,签订虚假合同,非法占有或转移、挪用公司财产,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二)建立企业印章刑事合规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建工企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建立企业的印章刑事合规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审批、注销等要进行严格管控,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和专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人。未经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进行书面登记。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印章时,要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之外。
二是企业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往来函件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同时要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用章监督。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私刻公章,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根据最高法《九民纪要》的规定,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应在内部承包协议的醒目位置(首页抬头)明确约定内部承包人无权对外以项目建设名义借款、保、签订其他经济类合同,规避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公司应严防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情况的发生,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单据等格式化文件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并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该用章文件的份数和用途。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件如无用,印章管理部门应让持有文件者及时交回,妥善处理,确保用章安全。
四是发现伪造私刻印章行为或遗失印章的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企业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并申请新的印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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