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梳理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4•26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2年4•26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管辖规定》和《通知》是知识产权案件适应四级法院审判职能重新定位后的最新管辖标准。与之前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相比,最新版《管辖规定》和《通知》从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山西省在适用方面又有怎样的具体措施?笔者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种类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种类
根据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以及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案由主要为第十三类、十四类、十五类、十六类。
根据其中内容,依照知识产权种类,主要知识产权类案件有:
1.商标类: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2. 专利类: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3.不正当竞争类: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
4.著作权类: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包括软件著作权类纠纷。
5.植物新品种类: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6.集成电路布图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7.商业秘密类: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包括技术秘密纠纷。
8.垄断类纠纷: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
9.特许经营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案由
根据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9〕261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垄断行政案件。
1.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
1.1在第10“农业行政管理”第(3)“其他(农业)”项下增加11类子案由:(1)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4)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5)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6)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复议;(7)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裁决;(8)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理;(9)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10)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赔偿;(11)植物新品种权其他行政行为。
1.2在第16“专利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4类子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7)发明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8)实用新型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9)专利行政复议;(10)专利行政裁;(11)专利行政处理;(12)专利行政处罚;(13)专利行政赔偿;(14)专利其他行政行为。
1.3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0个子案由:(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行政纠纷;(3)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行政纠纷;(4)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报酬行政纠纷;(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理;(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罚;(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赔偿;(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他行政纠纷。
2.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
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7个子案由:(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2)反垄断行政复议;(13)反垄断行政裁决;(14)反垄断行政处理;(15)反垄断行政处罚;(16)反垄断行政赔偿;(17)反垄断其他行政行为。
二、《管辖规定》和《通知》前的山西省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情况
1. 案件管辖法院概况
《管辖规定》和《通知》前的山西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外,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这二份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文件为基础,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省内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1+1+10,即山西省高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它10家中院: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中级法院
1)太原中院审理山西省范围内的7类特殊案件及太原市服务内的知识产权一般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10家中院审理(不包括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各自辖区的知识产权一般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高级法院
山西省高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属于7类特殊案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在山西省辖区,则为1亿元以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发现有实际的案例。
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全国范围内(包括山西省)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没发现有实际的案例。
三、《管辖规定》和《通知》后的山西省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情况
1.基层法院
1)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不包含本数)的市场主体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辖区内除太原中院管辖的涉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以外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杏花岭区法院、云冈区法院、阳泉郊区法院、潞州区法院、晋城城区法院、朔城区法院、忻府区法院、汾阳法院、太谷区法院、尧都区法院、盐湖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不包含本数)的所属市辖区内除太原中院管辖的涉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以外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上述基层法院管辖除各中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 中级法院
1)太原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在山西省辖区,则为1亿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辖区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7类特殊案件外)。
2)各中级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辖区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7类特殊案件外);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各中级法院管辖(包括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3.高级法院
与《管辖规定》和《通知》前的管辖权一致。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全国范围内(包括山西省)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可以看出,该《管辖规定》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是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四级法院基本职能定位的重大举措,将实现绝大多数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审级下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由原来的各中级法院调整为由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目的在于实现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定位。本规定的实施,预期将极大方便当事人诉讼,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促进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审判公开正义的目标。
四、山西省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案件的管辖表
截至20220602

说明:
1.7类特殊案件即技术复杂案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七种案件,一般称为“技术类案件”。包括:(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植物新品种、(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技术秘密、(6)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7)垄断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再划归到7类特殊案件,今后将作为一般知产案件确定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7类特殊案件一审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提审)。
2.7类特殊案件件和外观驰名案件涉中级法院管辖的措辞不同:前者是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对应后者的其它中级法院(不包括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此可理解为,7类特殊案件的管辖新旧规定基本无变化,而外观驰名案件将分散到各地中级法院各自管辖,也即一般的中级人民法院将管辖此类案件。
3.对于外观驰名案件,经最高院批准后可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在没有最高院的另行批准前,基层法院尚不能管辖此类案件。
4.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著作权(不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商业秘密(不含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权属、侵权纠纷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一般知产案件(一般有标的限制)由基层法院管辖(清单详见《通知》)。
5. 全省范围内的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一审一般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一般由省内11家地级市中院受理本辖区内的相关案件。该类案件的上诉法院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12家基层法院按照管辖范围受理,这类案件上诉法院为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上述案件上诉至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般”是指普通标的且非重大、复杂的。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AND山西省”共有5353篇相司法文书,再叠加“知识产权”查找共有2篇相司法文书(合同纠纷);OR”专利“仅一篇(非IP);OR”商标” 查找共有5篇相司法文书(其中2篇涉及商标刑事案件);OR”著作权“查找共有3篇相司法文书(均涉及著作权刑事案件);OR”商业秘密” 仅一篇(非IP)……说明《管辖规定》和《通知》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未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参 考 资 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2.05.01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2022.05.01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2019.05.01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01.01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2019.01.01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2015.01.01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2010.02.01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2010.02.01施行
9、《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高法[2007]136号
10.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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