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情介绍:某女患重疾,需要大笔资金医治。因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己交清房款未办产权的房屋,其夫不愿意变卖房屋给其治病,也不协助办理产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女方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房产分割,把应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作为治病费用?
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没有办理产权的房屋没有确认物权,不能分割,应先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为其办理产权,同时将其夫追加为第三人;然后,再起诉离婚,分割房产。另一种意见,是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为双方所有,同时要求分割房产。也即是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同时进行。
笔者浅见,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可行:因为开发商并没违约,是夫妻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在双方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是共同共有房产,其妻起诉开发商而开发商并没违约,恰恰是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的其夫违约造成的后果。如追加其夫为第三人,是其法律地位到底是何性质?如果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其承担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夫的地位与其妻都是买受人,那不是买受人自己诉自己?所以,实践中不可行。退一万步说,即使可行,诉讼程序走下来,到最后实现的分割房产得到现金,得病的人可能己经不需要这个钱治病了。
相反,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可行的。虽然司法实践中,笔者还没有找到完全相同的案例,但类似的通过诉请法院分割未办产权的共有房产且得到支持的案例是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前述案例中的患病妻子的诉求是可以得到实现的。
1.本案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权属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则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在依照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通过判决以后,能够产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3.确认之诉及给付之诉可一并审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向当事人释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鉴于此,在审理此类确认之诉案件时,当事人要求给付的,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进行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故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一并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及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4.在进行以上程序时,为防止在过程中出现意外,生病的妻子可以先立遗嘱,确定出现继承事实时,其份额由谁继承。
二、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http://scslsxh.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83386#key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http://scslsxh.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89386#menu5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http://scslsxh.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67397
摘要:“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
理问题
第二,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和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产物,不是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产物,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原因”。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登记机关赋予的。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不能唯登记论,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http://scslsxh.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56539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支持确立物权的确权之诉、确权与给付之诉合并审理的案例:
1、确认物权成立的案例
案例一:原告贾某甲与被告程某某、郑某某、第三人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2-02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4049号
http://openlaw.cn/judgement/020a2965134e4c27ac00d14c2f232c2c?keyword
案情简介:原告贾某与被告程某某、郑某某之女程某甲于2008年1月21日在南部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其共同购买的位于南部县幸福路颂香府邸某号的住房一套,后由于程某甲因病去世,房屋产权证办理受阻,该房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南部县幸福路颂香府邸某号的房屋系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
1.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贾某甲与程某甲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颂香府邸某号的房屋通过协议处分归原告贾某甲所有,该协议系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颂香府邸某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贾某甲所有(原告贾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自行持本判决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房屋产权事宜)。
案例二:马某、李某、马某某诉马某某某、乐某某、乐某、马某某某某、邢
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5013号
http://openlaw.cn/judgement/71c3308532e547c4868f65aad2a40947?keyword
案情简介:2005年6月21日,原、被告与上海市世博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5年10月27日被拆迁人拟定《动迁安置房屋家庭分配协议》,确认本案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拆迁人均签字认可。由于办理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证需原、被告八人共同到场,而被告马某某某、乐某某、乐某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证的要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室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三原告所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安置房家庭分配协议、收条、(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5308号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二(民)终字第2047号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三原告系原上海市某某号动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关于本案系争的本市某某室动迁安置房屋的归属,被告马某某某某、邢某某某都曾明确表示归原告方所有,对此,五被告均表示同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马某、李某、马某某所有。
2、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同案审理的案例
案例三: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海云、韩宝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6-20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7民终768号
http://openlaw.cn/judgement/be1e495b0879438eba1b4ce062b80700?keyword=%E7%A1%AE%E8%AE%A4%E4%B9%8B%E8%AF%89+++%E7%BB%99%E4%BB%98%E4%B9%8B%E8%AF%89
本案一审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该合同的效力进行了确认,然后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上诉:一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提出的是给付之诉,而法院违反程序对合同效力进行了一并审理,是确认之诉,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程序。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将确认之诉变更为给付之诉的情形,其理由是给付之诉前提必须对案涉合同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一审法院作出合同合法有效认定后判决履行合同,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重庆金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6-10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5民终3268号
http://openlaw.cn/judgement/9c0ddacfedcf4a80a0f6972bd4982239?keyword=%E7%A1%AE%E8%AE%A4%E4%B9%8B%E8%AF%89+++%E7%BB%99%E4%BB%98%E4%B9%8B%E8%AF%89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摘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已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另行起诉并已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本案审理的问题。因上诉人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12697号案已被巴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5民终字第3274号裁定予以维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的诉请系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不支付杨全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诉,上诉人另案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的确认之诉完全可以通过本案所提起的给付之诉得到解决,故上诉人在另案中的诉讼请求并不具有诉的利益,应予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无需中止本案审理,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未办理产权的共有房屋?
作者:张建新 伍蓓蓓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导读 案情介绍:某女患重疾,需要大笔资金医治。因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己交清房款未办产权的房屋,其夫不愿意变卖房屋给其治病,也不协助办理产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