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商业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虽然现行商标法下“驰名商标”禁止用作宣传,但认定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宣传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该禁止性条款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2019年《商标法》修改时,又将罚款数额提升了一倍至十万元。我国《商标法》的相应规定意在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并不是赋予一种荣誉称号,而是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知名度作出的一种事实认定,是为了让涉案商标的良好商誉能够依据驰名商标制度得到有效保护。

图1:“雨虹防水”用驰名商标作广告宣传
图2:“古南丰”在公交车侧面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广告宣传(图源:商标局)[ 章冬冬,程海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J].中华商标,2022,(08):23。]
然而在实践中,从该修订实施之前乃至现在,许多企业在并不存在相关的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人为制造案件,强行满足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并在此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手段,这不仅背离了驰名商标制度提供事后个案救济的设立初衷,使驰名商标制度异化,也使消费者被误导,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影响。
二、现行《商标法》下认定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
虽然现行法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宣传,但认定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仍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商标保护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能够享有相较于普通商标更为全面的保护,法律对驰名商标提供了特殊保护,包括: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反淡化保护以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争议期间限制。另外,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均有正相关关系,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在其他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标识则更易于被认定为与涉案的曾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标识近似,商品的类似关系也更容易被认定,这样驰名商标事实上获得了更宽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企业的品牌保护。同时,虽然驰名商标认定乃个案认定,效力仅局限于个案,但如果企业的某个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那么该认定记录在之后的认定中可以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再次认定则更加容易,进而更易实现跨类保护。
(二)提升品牌知名度
商标驰名必然依靠长期的使用和大量的商业推广与宣传,驰名商标必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虽然现行商标法禁止直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但相较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必然具有更高的影响力,也必然更能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对其所标示的商品的稳定质量、优良服务,以及所凝聚的良好商誉的一种权威的肯定和确认。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必然可以提升该品牌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其拥有者在市场竞争中也将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商标法仅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但并不禁止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这一事实进行阐述、说明和报道,获得认定后,权利人完全可以将相应事实广而告之。
(三)获得行政奖励补贴
大部分地区政府会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补贴。例如,2023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措施,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以此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陕西省及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201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100万元奖励;2013年《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规定,对市服务业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奖励;2017年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中规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18年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医药企业,分别给予5-10万元奖补;2018年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西咸新区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文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该市医药健康类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法定的路径、严格的认定标准,拟寻求认定的企业应知晓认定途径和认定标准,并扎实准备相应材料。
(一)认定途径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双轨制”,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认定途径。
1.行政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行政认定途径包括:
第一,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企业可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由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二,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可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陕西“西凤”酒便是通过行政认定的方式,经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认定陕西省西凤酒厂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注册号为284524、284525、543030号的“西凤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图为西凤酒以及“西凤”商标
2.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具有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符合国际公约精神,也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途径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人民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目前只有省会所在地、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直辖市的特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有认定的权利。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太白”,在2006年10月时即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必须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仅在外国驰名但在中国尚不驰名的商标无法受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在商标实践中,具有长期使用历史的商标,更易于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驰名商标认定采取个案认定原则,但如果某一商标存在被认定为“驰名”的历史记录,在之后的认定中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产品的质量、销售量和地区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但不要求商标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全部要素。
(三)需要准备的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
(3)涉及该商标的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广告投放情况的广告审计报告;
(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例如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13)该商标获奖情况;
(14)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小 结
认定驰名商标是企业扩大商标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之一,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证据材料种类繁多,企业需要在日常的商标使用和维护中做好存档工作,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分类收集以上证据并及时备份,做好商标驰名的证据的保存工作。与此同时,企业要想谋求长远的发展,更要关注商品以及服务的品质提升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其自身商品的研发上,通过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青睐。
参考文献:
[1] 章冬冬,程海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J].中华商标,2022,(08):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十六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1/content_5747637.htm,访问日期:2023-4-8。
[3] 陕政办发〔2013〕59号。
[4] 咸政发〔2013〕21号。
[5]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7)106号。
[6] 安政办发〔2018〕74号。
[7] 陕西咸办发〔2018〕48号。
[8] 铜政发〔2018〕20号。
现行商标法下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
作者:孙栋 吴蓉灿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商业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虽然现行商标法下“驰名商标”禁止用作宣传,但认定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