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来源:合肥仲裁委

文章摘要
导 言 公司、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合同的内容。但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那么此时合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导 言
公司、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合同的内容。但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那么此时合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案 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是出租方,B公司是承租方。A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B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C的签字。后因B公司未支付租金,A公司向某仲裁机构对B公司和C提请仲裁,请求支付租金。B公司答辩称C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C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仲裁庭意见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因此,该案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评 析
在仲裁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看人”为标准,而不是“看章”,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及责任主体。
故,在A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C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B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B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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