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统称“瑕疵出资”)的情形时,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热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统称“瑕疵出资”)的情形时,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并总结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 案例
C某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500万元,剩余500万元未按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C某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C某存在出资不足问题,遂起诉要求确认C某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C某补足出资。
法院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如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C某作为股东,虽未足额出资,但其仍享有股东资格及股权处分权,转让行为有效。B公司作为受让人,若明知或应知C某存在出资瑕疵,则需与C某承担连带补足责任;若善意无过失,则无需承担补足责任。现无证据证明B公司明知出资瑕疵。法院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有效,C某向甲公司补足出资500万元。
二 具体分析
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遵循一般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一般情形下,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其他无效事由(欺诈、恶意串通、阴阳合同等)则合同有效。
在存在恶意串通、阴阳合同等无效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在欺诈的情形下,受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如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亦不知情,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不过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应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受让人知晓出资瑕疵仍自愿与转让人签订合同,则受让人无权撤销合同。
在合同有效、未被撤销的情形下,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不知晓且不应知晓出资瑕疵的情形,则应由转让人向公司或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相关建议
为规避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受让人尽职调查



  • 核查转让方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及公司财务记录;

  • 要求转让方承诺无瑕疵出资问题,并设定违约责任。
    2、转让方充分披露

  • 在合同中明确出资情况,避免隐瞒瑕疵导致合同被撤销。
    3、公司治理规范

  • 公司应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及时催缴未足额出资部分。
    综上,股权交易中,各方应重点关注出资真实性,善用合同条款与法律工具,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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