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未来节约成本,给职工缓交、拖交甚至补交住房公积金,由此给职工权益带来巨大不利,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单位违法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一、单位违反公积金制度的法律规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相关司法行政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一)司法行政机关规制案例
1、绍市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06号
(1)违法事实:浙江绍兴银桥纺织有限公司自1999年11月以来,截至2023年3月15日24时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未在该中心为雷金贵等42名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涉嫌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
(3)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4)处罚机关:绍兴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
2、温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45号
(1)违法事实: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给公司员工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
(3)处罚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处罚机关:温州洞头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3、台椒综执罚决字[2022] 第100041号
(1)违法事实:浙江上工宝石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南路1号实施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2)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3)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处罚机关: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司法行政机关规制案例
1、在(2019)浙04民终1813号黄未、浙江华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公积金的争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2、在 (2019)浙03民终3536号叶秀丽、苍南县公安局劳动争议案中
法院认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性的受案范围。
三、结语
1、如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未按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及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在浙江省内一般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缴存及账户办理的,由对应的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一般为罚款,罚款数额较高,且逾期不缴纳还涉及到加处罚金,除罚款外,不涉及其他类型的处罚。
3、职工以单位未给其缴纳公积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违反公积金条例的法律后果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