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三种模式与刑事激励

来源: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已开展了两年试点,现今我国企业针对企业合规改造存在范式合规模式、专项合规模式、简式合规模式三种模式。

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已开展了两年试点,现今我国企业针对企业合规改造存在范式合规模式、专项合规模式、简式合规模式三种模式。同时,以企业合规不起诉、企业合规轻缓量刑建议、企业合规撤案三种方式激励企业进行企业合规改造。
企业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刑法上的一种激励机制。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并融发展的今天,企业合规“刑事化”成为全球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和立法方向。我国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既是与全球经济和法律接轨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我国检察机关于2020年3月在全国部分省份和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的初步试点。2021年3月在十个省份开展第二轮改革试点。2022年4月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我国充分借鉴参考了西方国家企业合规的精髓,结合我国国情,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
一、企业合规中国模式
通过这两年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的开展,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范式合规模式
这种模式也称全面合规,通常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根据涉案罪名及实际需要,以实现重组企业组织架构、重建合规管理体系为目标。主要内容:一是合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形成是否主要由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造成;二是社会调查。调查企业经营资质方面情况,如实际经营状况、员工数量、纳税贡献等;三是合规承诺。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提出合规整改计划;四是启动第三方机制进行合规评估、考察;五是考察结束。企业提交《合规整改综合报告》,第三方组织出具《监督评估综合报告》;六是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审查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评估结论和企业提交的合规报告等材料后,依法决定对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可在作出决定前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听证。
但目前范式合规仅停留在概念层面,大型企业的合规建设始终缺乏成熟的标准,如合规章程、合规政策、员工手册如何制定,合规机构以合规管理委员会还是合规领导小组的形式设置,受董事会直接领导还是由经理层管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是否要引入国际标准的防范体系、监控体系、应对体系等问题,都没有改革文件加以具体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模板。[1]
(二)专项合规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八大部门联合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权重应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企业合规,可让政府治理实现由“管理型”向“监管型”的方式转变, 一方面可以大量节约行政和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公司管理层针对已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反思,结合自身经营、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生态、员工管理等情况,可以分析出导致公司违法犯罪的深层次风险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保护公司、员工及上下游产业链等重大权益。
该《办法》明确了我国企业合规应以专项合规为主,应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制定可行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开展溯源治理。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合规应具有精确化、个性化、差异化的特点,应为为不同企业“量身定做”“量体裁衣”合规方案,更能“因地制宜”的作出有效企业合规计划,方便合规计划真正有效、真正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2]。
(三)简式合规模式
该模式模式通常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内容:一是发出检察建议;二是涉案企业提出整改计划;三是检察官审核同意;四是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五是检察机关自行审查和验收;六是案件处理。
该模式通常先由检察院指明风险点,指明合规整改方向,让小微企业作出针对性合规方案,不在小微企业的其余部分大刀阔斧的改造,重点聚焦关键风险点的内部防控,避免公力机关付出过多监督成本,减少小微企业为合规整改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耗。这种模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到小微企业内部管理结构简单,不具有经营全面合规的现实可能性,因此结合实践考虑而作出的合规模式。当前改革面临的重大挑战还有小微企业的有效合规整改问题。
改革试验对象包括大量小微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有“张家港S 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企业是一家只有3 名员工的微型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小微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的成功案例。
S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公司员工仅3人。该公司因涉嫌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张家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经综合考虑,鉴于S公司有整改行为和较强的合规愿望,认为可以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鉴于该公司员工数少、业务单一、合规建设相对简易的情况,便决定让S公司梳理企业风险点,制定合规计划,该计划仅对税务方面与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规整改,力求以最低标准即不再发生同类犯罪为基本要求开展简式合规。
二、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模式
(一)企业合规与适用不起诉相结合
这是我国开展企业合规中为数最多的一种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企业作出合规承诺、提交合规计划,经第三方组织或检察机关考察合格,即可由检察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就目前来看,大多数试点基层检察机关仅将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无法适用于涉嫌严重犯罪的企业。
例如,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其所针对的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以法益侵害不大,易于修复的案件为主。……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该意见。再如,根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企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推进企业合规的实施意见(试行)》,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考察期满后,企业全部完成整改方案的,并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方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现有刑诉法与刑法限制,仅符合《刑诉法》“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涉案企业往往才能基于企业合规情况而不予起诉。而“相对不起诉”条件往往是企业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因此,对于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企业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往往属于小微企业。这类企业,经营状态一般,规模小、员工少,经营业务流程相对简单,不易构成重罪。企业一方面对监督考察涉及的整改措施以及制定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可能花费的成本和精力有所担忧,另一方面对企业后续发展的预期也不高,因此参与刑事合规建设的主动性并不强。同时,一些规模大,经营状态好,甚至是纳税大户的涉案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企业主动性也很高,但因犯罪嫌疑人宣告刑可能超过三年,便无法纳入附条件不起诉范围。
当然,目前不少检察院也在进行试点改革,尝试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如走私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串通投标罪等单位犯罪案件纳入企业合规改革范围,扩大企业合规改革的效果。同时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对象从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如广州市检察院就将一涉案金额达十一,严重损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国有公司纳入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机制的范围[3]。但是,这样的改革突破往往要面临许多理论障碍与实践障碍,例如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背景下,如何依据现有法律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单位犯罪背景下,涉案企业与涉案企业负责人是并案处理还是分案处理?分案处理的情况下,如何尊重现有刑法秩序,符合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刑法原理?这,都有待进一步的改革探索和思考。[4]
(二)企业合规与轻缓刑相结合
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后,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结合考察结果及案件整体情况,提出轻缓刑的量刑建议。
如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5]。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当地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翁某某系该公司厂长。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某处实施非法采矿,经张某某雇请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将采挖的石英砂出售给S公司。S公司厂长翁某某为解决生产原料来源问题,在明知石英砂为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2021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追加追加S公司为被告单位。2021年3月,经S公司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要求该公司对自身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全面自查并开展合规整改。2021年8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评估验收报告,认为S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可以对类似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并有效预防违法犯罪。2021年9月,文昌市检察院根据案情,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以S公司、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2021年11月,文昌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作出轻缓刑处理。
(三)企业合规与撤案相结合
检察机关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长期“挂案”的案件,可采取介入侦查的形式,通过开展企业合规,对其进行撤案处理。部分案件距立案超过两年仍未结案,则属“挂案”性质。
如前文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立案距今超过两年,已属“挂案”状态。张家港市检察院应张家港市公安局邀请派员介入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也难以再查明。随后,检察机关根据及时启动的社会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决定对该企业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后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检查的企业合规建设情况,检察机关向公安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建议及时作出撤案处理,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这种将企业合规与撤案相结合的情形非常少见,但可作为一种探索的新尝试[6]。
三、结语
总之,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合规改革是舶来品,我国企业合规改革才处在刚刚起步的状态,而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十分复杂,其本质不是建立一套形式化的书面管理制度文件,合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场革命,其根本目标是通过有效合规整改,堵塞管理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实现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去犯罪化,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争取更好地将企业合规的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提高我国的现代法治水平、及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引注
[1]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6期
[2] 参见解志勇,那扬《有效企业合规计划之构建研究》. 载于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
[3]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六期
[4] 参见李玉华:《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双不起诉”》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1)
[5]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2021年12月8日,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15538815.shtml#2
[6]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2021年12月8日,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15
538815.shtml#2
参考文献
1.参见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载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2.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3.参见李玉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载于法学论坛. 2021年第6期
4.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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