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人作品和员工职务作品如何认定?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公民在完成职务作品过程中,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应当与作品创作具有直接关联性。

司法观点
公民在完成职务作品过程中,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应当与作品创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如果单位提供的仅是创作作品的通用工具及条件,例如办公室、文具等,不宜据此认定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知识点:
1、职务作品有什么要求?
2、特殊职务作品法人能否享有著作权?
3、怎样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4、公司应当如何与员工约定著作权享有人?
经典案例
2012年12月20日,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在A公司处从事设计岗位工作,任设计部主任。
2013年,A公司组织员工去海外进行考察学习,期间员工拍摄了三幅摄影作品。而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通过ps等技术制作了三幅海报作品。
2015年,A公司因与李某发生纠纷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前往B公司工作,并将前述三幅摄影作品及三幅海报作品用于宣传册中,B公司印制宣传册后向不特定的对象散发。
后A公司认为该三幅摄影作品属于法人作品,三幅海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均由A公司享有著作权。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摄影作品和海报作品并对外发表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发表权与署名权。A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设计资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主张的三张照片是否属于法人作品、三张海报作品是否构成特殊职务作品,进而享有著作权。
A公司提出三张照片均是其公司出资组织单位员工出国考察时在特定地点展示公司横幅,拍这些照片也是公司安排的,并且用于公司宣传。因此,该些照片反映了A公司公司法人的意志,属于法人作品,A公司享有著作权,李某擅自使用该些照片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三张照片均是A公司组织公司人员至新加坡、台湾、日本进行考察时拍摄的集体照,而且照片中展示了印有三之三考察之相关内容的横幅。可见,上述三张集体照片是在A公司组织人员考察之际应A公司安排且显为公司宣传用途所拍摄。但是,法人作品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作品的创作是否体现法人的意志。本案三张照片是否构成法人作品应当审查拍摄过程是否代表法人意志,而A公司组织安排并承担考察费用以及拍摄集体照的用途等事实仅是单位的概括性意图,不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不能视为是A公司对照片具体如何拍摄的创作意志体现。关于本案所涉三张集体照的创作过程、场景的选取、人物在场景中的占比、拍摄时机、角度、距离等拍摄因素上,现无证据证明是取决于A公司的意志,这些拍摄过程中拍摄因素的瞬间选择亦无证据证明是取决于A公司公司的决定。因此,涉案三张照片不构成法人作品。
A公司提出三张海报作品,系李某利用A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电脑、硬盘、资金以及在上班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设计的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根据上述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完成强调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专门性及与作品创作的直接关联性,如果单位提供的仅是创作作品的通用工具及条件,比如办公室、电脑、文具等,则不能据此就认定创作出来的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本案中,一方面,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过约定在职期间李某所完成设计的著作权归原告所享有。另一方面,《风筝海报1》《0-3左脑右脑海报》《4-6大树海报》三个文件主要是通过一些图片、图形、文字、色彩组成,创作难度不是很高,李某作为设计部主任有可能依靠个人能力独立创作完成。A公司所称李某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也只是电脑、硬盘及上班时间,而这些物质技术条件是李某作为设计部主任的常用设备及物品,并不是A公司为完成上述三个文件的创作而专门提供给李某的,故该三个文件即使构成作品亦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特殊职务作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由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行使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实践中,“法人意志”是比较抽象,比较难认定的。一般需要从决定作品主题、创作方式、创作过程等内容的主体来判断。本案中的三幅摄影作品均由A公司员工拍摄而成,无论是拍摄内容还是创作手法(光线的选择、构图方式等)均是由员工自行决定的,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摄影作品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故,三幅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
此外,除了从“法人意志”角度去认定,还可以从作品的署名角度进行认定。如果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作品上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法人系作品作者。
2、什么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原则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完成作品的公民个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点是与法人作品有着明显区别的。
同时,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公司治理建议
1、特殊职务作品可由法人享有著作权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本人享有,但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以下两类职务作品: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处的物质条件是为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例如为创作作品的员工提供实验室。如果单位提供的只是创作作品的通用工具及条件,例如提供办公室、文具等,不符合前述规定。本案中A公司为李某提供的就是通用工具及办公条件,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创作出来的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也未对李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特殊约定,故李某创作的海报著作权归李某所有。
2、单位可与员工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与权利行使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物质条件供员工创作作品,为避免日后就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行使问题发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对于普通职务作品而言,著作权法定由员工本人享有,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议约定,员工有权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员工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而言,协议不仅要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还要约定著作权各项权利由谁行使、如何行使、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是否须获得许可的问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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