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价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否主动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案例解析 破产程序中,为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及后续施工对接,管理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和技术鉴定。
案例解析
破产程序中,为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及后续施工对接,管理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和技术鉴定。——(2021)鲁06民终256号
【案情摘要】2014年10月,龙熙置业(发包人)与中建一局六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中建一局六公司对海阳龙熙阿卡迪亚小区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总承包,承包范围包含施工图纸、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2017年9月,龙熙置业经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中建一局六公司就欠付工程价款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程序中,龙熙置业和重整方合达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向海阳市建设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复工建设申请,该中心回复:贵单位复工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复工。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停工多年,为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及后续施工对接,复工前,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既有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编制方案,进行技术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合达公司据答复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对龙熙置业的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和技术鉴定,鉴定认为主体构建混凝土强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该鉴定报告,管理人确认中建一局六公司债权金额为1320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经中建一局六公司对债权性质多次提出异议,管理人未变更该笔债权的“普通债权”性质。中建一局六公司诉请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案涉的青岛理工大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虽非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中介机构作出,也非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但系申请工地复工建设时,基于海阳市建设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所作出。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鉴定资质,不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情形,且中建一局六公司不能提供确实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以该鉴定报告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无不当。
问题解析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主动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的鉴定工作。《企业破产法》中虽未对管理人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义务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在内)属于债务人财产的重要内容,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开展质量鉴定工作,核实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保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因此,破产管理人主动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既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也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举措。
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
鉴于破产企业,尤其是有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破产从烂尾到启动都存在历经期限久、工程资料遗失、公司经营停摆等问题,启动破产程序后基于项目推进或债权审核的需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管理人应主动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1、工程质量存疑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优先受偿请求权的重要前提。管理人审查债权及确定优先性的过程中,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无法对工程质量达成一致的,应依职权启动工程质量鉴定;
2、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时,且确有必要鉴定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应依职权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3、复工续建需要
对于未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破产管理人研判涉及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且复工续建确可增加债务人财产,提高整体债权清偿比例,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继续复工续建的情形下,为划分新旧施工单位责任,区分复工续建投资人责任范围,管理人应依职权采取工程质量鉴定方式在复工续建前对工程现状和质量进行证据保全;
4、资产处置需要
为准确核定破产财产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公平清偿的计算依据,保证资产合理定价,避免因质量问题影响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
破产管理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区别于一般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一般如下:

内容

说明

申请鉴定

管理人向破产法院依法报告或备案,说明申请质量鉴定的事实、理由及必要性。

委托质量鉴定机构,并出具委托书或签订委托合同

质量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且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名录内;2.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3.配备与鉴定业务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4.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或不存在可能影响破产程序公正、客观推进的利害关系。

委托书(委托合同)应明确:1.鉴定的类别,主要分为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与工期鉴定;2.鉴定范围;3.鉴定依据。

提供鉴定材料

需提供的鉴定资料包括: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资料);3.地质资料;4.监理资料;5.变更指令。

现场踏勘

鉴定人员到建筑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和勘验。

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

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管理人可向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

补充鉴定的情形: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重新鉴定的情形:1.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复核的情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核的,可另行委托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结果的救济途径
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流程,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1、积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监督权
监督债务人及管理人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招选、确定程序和流程,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占比较大的优势,监督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并且可向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
2、共同委托鉴定机构
为充分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权益,可与管理人协商共同确定、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
3、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申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与管理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确认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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