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新规研习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结了首例个人债务集

近期,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结了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定清偿方案,吴某某将在10日内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其个人剩余债务将得以豁免,“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自此将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资源再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也开始正式施行。为更好的理解成都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及《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比较论述。
Q1 两个指引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适用对象有区别吗?
上述两个指引在适用对象上基本相同,都要求是本地户籍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债务人;同时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适用。
这样规定的范围的意义是改善本地的营商环境,防止非本市居民错误适用上述指引。
Q2 两个指引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有区别吗?
还是有区别的。
浙江高院的指引由债务人自行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成都中院的指引比浙江高院的指引在启动程序上增加了: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这种情形类似于执转破的程序。成都中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更宽泛了一些。
Q3 两个指引在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时需准备的材料有什么不同?
成都中院的指引中规定: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社保参保缴费证明、纳税记录、个人征信报告、配偶等近亲属身份证明及其他债务人所扶养人的情况、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申请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等。
浙江高院的指引中规定: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需准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诚信承诺书、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浙江高院将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条件之一,更有利于启动及解决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Q4 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被受理后的程序有哪些不同?
成都中院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被法院受理后,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有指定管理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债务清理计划、财产变价、清偿、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程序。
浙江高院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被法院受理后的程序与成都中院类似,也存在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程序。但是对比起来,浙江高院的指引中对于管理人如何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规定了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清偿顺序等程序,程序上更完备。
Q5 债务人自行保留财产的范围有区别吗?
成都中院的指引中规定:财产报告中的部分财产是允许债务人自行保留的,这部分财产包括:1.债务人及其所抚(赡、扶)养家庭成员生活、教育、医疗等生存、发展所必须的物品及费用;2.债务人工作经营所必须的物品;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抚恤金、扶助金;4.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5.其他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保留的财产。
浙江高院的指引中规定:债务人留存的“生活必需品”包括:1、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4、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并规定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中附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通过对比可知,浙江高院的指引比成都中院的制定规定的更加详细、将审查留给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权利赋予了债权人会议,防止恶意扩大留存财产的范围。
Q6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如何收取报酬?
成都中院的指引规定:管理人报酬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确定。
浙江高院的指引则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可以从各地设立的破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与两地的地域差别、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关联的。
Q7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权人会议有哪些权利?
成都中院的指引规定债权人会议有如下职权:一、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二、核查债权;三、申请本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四、监督管理人;五、审议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六、通过债务清理计划;七、本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上述第(一)、(五)、(六)项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浙江高院的指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监督管理人;(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四)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五)审议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六)审议财产调查情况;(七)审议财产分配方案;(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通过对比,浙江高院与成都中院的指引中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大体相同,不过,浙江高院将审议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权利也由债权人会议核查,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体现公平清偿的原则,也最大化的提高可偿债的资产。
Q8 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完毕后,能达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浙江高院、成都中院制定的两个指引,在本地区内,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一些“诚信而不幸”的人群,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打造了好的营商环境,减少了社会中的负能量,积极生活,为社会、为家庭创造价值。
结语
通过学习、对比浙江高院、成都中院制定的两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引,在清理个人债务危机这个敏感问题上,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创造性的结合《企业破产法》制定的目的和原则,结合目前国家提倡的改善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法治的创新,缓解社会中因个人债务问题出现的不稳定社会问题,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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