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特殊情况 破产案件的情况分析(二)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

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
(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税款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虽然也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应属于因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纳税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
(二)破产程序不仅是一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单一过程,而且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从程序设计的目的上看,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债务的范围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要宽泛。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即明确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因此,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对于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是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

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缴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上述法律规定仅是明确了税款本身的优先受偿权,并未涉及税款滞纳金部分。
(二)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税款滞纳金作为税收管理法规定的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款项,不仅具有惩罚功能,也是对因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税款直接涉及国家的财政收入乃至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滞纳金仅是因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是税收征收的重要保障,这与税款本身有明显区别,而且,税款滞纳金作为一种类似于利息性质的补偿债权,与其他金钱债权的利息也不宜有本质区别。
(三)为有力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及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所需要。妥善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实现各方共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批职能、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如果把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税收债权的组成部分予以优先受偿,就会由于滞纳金数额过高,不仅会使本可以通过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生存下去的企业破产倒闭,也会使许多普通债权得不到实现。
综 上
依据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了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当受理,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该纳入破产债权,但是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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