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至2022年度全国采矿业企业破产纠纷大数据报告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近年来破产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持续深化改革企业以破产等方式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得国内外投资环境随之产生了新的重大变化。
前言
随着近年来破产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持续深化改革企业以破产等方式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得国内外投资环境随之产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之下,大规模涌现的采矿业企业破产纠纷案件不断引起企业经营者与行业投资人的关注。本报告以Alpha案例库司法案例库中与采矿业企业破产有关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以多维度、多角度的统计方式梳理2017年至2022年度全国矿业企业破产案例数据基本特征,探究其中发展趋势。
全国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大数据调研
(一)案件数量
2017年—2022年期间,根据大数据检索显示全国范围内与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共5461篇。自2017年开始,全国范围内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数量产生飞跃式增加,2018-2020年案件数量均居高不下,2019年案件数量达到1488件,达到历史最高。2020年开始,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二)地域情况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与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北省、贵州省、山东省,分别占比11.94%、11.77%、7.84%。其中河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652件。其次是贵州省,有643件。山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则分别有428件、351件、30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三)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与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栗县人民法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四)审理程序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破产和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程序、债权申报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从图中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与采矿业企业有关破产案件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661件,二审案件有1258件,再审案件有298件,执行案件有973件,破产清算案件有204件。

(五)裁判结果
1.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297件,占比为48.74%;全部驳回的有462件,占比为17.36%;撤回起诉的有427件,占比为16.05%。在该裁判结果的占比情况中,我们也可以窥得法院在与采矿业企业破产有关纠纷诉讼中的大体裁判倾向。

2.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60件,占比为68.36%;改判的有288件,占比为22.89%;发回重审的有47件,占比为3.74%。二审裁判结果基本以维持原判为主,但改判率也高达22.89%,说明虽然相关案件中已在一审中已取得的裁判结果,但在二审程序也可能会发生改变。

3. 再审裁判结果
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197件,占比为66.11%;改判的有48件,占比为16.11%;撤回上诉的有19件,占比为6.38%。

4.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416件,占比为42.75%;终结执行的有367件,占比为37.72%;驳回申请的有85件,占比为8.74%。可以明显看出与采矿业企业破产的审理期限高于一般类型的民事案件,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破产类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特点。

(六)案涉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45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37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71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19件,1千万以上的共315件。

(七)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1天。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其所解决的并非是个别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方式与过程的问题。如果发生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可能涉及到不特定多数债权人权益的突发事件,广泛影响个案破产程序的推进,法院可酌情延长相关期限。

大数据分析推论
矿产企业往往属于重资产投入、劳动力资源密集的企业,其在面对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压力和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时,融资成本和用人成本会显著增加,因此在新冠疫情笼罩的这几年,企业破产风险呈上升趋势,大量的中小矿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大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审理法院集中在河北、贵州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破产原因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主,其次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后是“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在能够明确破产申请人的案例中,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数量最多,案由以破产重整纠纷最多,其次为破产清算纠纷。其中部分案例涉及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程序转换,更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增加矿业破产企业重生的可能,也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关于法律法规引用情况,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三件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对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检索出的相关破产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破产法》的引用情况最多,引用效果更突出。随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企业破产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在推进引导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结语
破产制度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对严重缺乏市场竞争力企业的清退、淘汰作用,还应当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积极发挥对经营困难、管理困难企业的挽救作用。在矿产、冶金、能源等行业,相关企业往往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它们关系到我国的工业原料安全与能源安全。矿产企业破产工作的有序推进、合法推进、合理推进需要地方政府、管辖法院、破产管理人、涉案债权人等多个主体的通力配合。因此,破产法律制度在矿产行业的高效实施落地是关系到财政民生的系统工程,只有充分学习贯彻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破产管理经验,才能使得矿产企业妥善退场、最终实现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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