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国有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许多国有企业的职工“贡献自己、贡献子孙”给企业。本来市场经济中企业优胜劣汰非常正常,但由于考虑社会稳定、职工就业,许多应退出市场的企业没有通过法治化手段退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当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积极行动,先后多次召开会议,推动“僵尸企业”出清。我们认为,“僵尸企业”出清,难点在于职工安置,职工如果无法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即使企业破产,也给社会埋下“炸弹”,留下不稳定的隐患。
本文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债权中几个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保护进行探讨,限于资料和水平原因,一般供山西省范围内探讨。
一、职工债权保护
(一)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新《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顶层设计上,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进行了规定。
(二)职工债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而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职工债权的范围,即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职工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二)职工债权的范围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程序中,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亦或是普通债权,均需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证明职工债权数额的证据大多由破产企业控制等因素,《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债权表无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程序
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职工债权纳入债权申报制度,管理人无须按照申报债权制度将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只需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异议的职工债权清单只需报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即可作为清偿的依据。
3.清偿顺序优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清偿。
另外,根据一百三十二条,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依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即在特定情况下,职工债权对担保财产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受偿。
4.明确要求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须有职工代表参与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保障职工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如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的席位,职工代表可通过行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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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债权项目的计算截止时间
(二)企业破产时是与职工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三)农民工工资应否列入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四)职工集资款是否应优先受偿
(五)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形成的垫款如何进行清偿
(六)职工债权与劳动债权是否同一概念
(七)因破产企业侵权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能优先受偿
(八)破产清算中,职工对债权的异议是否“先仲裁再诉讼”
(九)企业破产时以谁作为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主体
(十)破产人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包括哪些
结语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事关国企破产的成败。正确地认识并妥善处理职工债权,不仅有利于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希望本文对以上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对我所律师今后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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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雷蕾《论破产重整中裁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性质》
8.王晓英《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9.邓峰 《劳动债权的研究评介及其理论前瞻》
10.《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部分内容引用网络或其他公开媒体)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保护 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摘要 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国有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