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公司购车福利后提前离职?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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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车、优惠购车等福利政策是用人单位留住人才的方式,在提供购车福利时,公司一般会有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定。若劳动者享受福利后提前离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合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反购车福利协议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因违反服务年限的约定承担了违约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重庆某机械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夏某担任该公司销售总监(高级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后宇某智能公司成立,经夏某同意,夏某被派驻宇某智能公司工作。

2023年,为激励公司骨干,重庆某机械公司、宇某智能公司推出公司购车用车福利政策。夏某向重庆某机械公司、宇某智能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购车用车福利,重庆某机械公司将自有的沃尔沃小汽车过户给了夏某,发票上记载购车款为8.88万元。夏某承诺将自愿继续在公司工作八年,若提前离职,将按2万元/年(总计16万元)向公司支付车辆回购款。2024年8月,夏某将该车辆以10.1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

2024年6月,夏某在工作群中表示离职,重庆某机械公司的管理人员表示认可。但双方在支付车辆回购款时发生争议。重庆某机械公司、宇某智能公司认为夏某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离职,应该按约支付车辆回购款,夏某拒绝支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可以作出对福利待遇的特别约定,如用人单位提供专门或专项福利待遇,劳动者需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作为获得该福利待遇的条件。若用人单位如约向劳动者履行了给付约定福利的义务,而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对已发放的福利待遇进行相应返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夏某向重庆某机械公司、宇某智能公司于提交了购车用车福利《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中承诺自申请之日,八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未满此期限,自愿以2万元每年回购(车)。该《申请书》可视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了以约定福利为核心内容的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2023年9月,重庆某机械公司将案涉车辆过户给了夏某,已经完成了给付约定福利的义务。而夏某在案涉车辆过户后不足一年便提前离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因案涉车辆已经被夏某售卖到外地,无法返还原物,且无法对该车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双方在《申请书》中的约定、诉讼请求、夏某的离职时间等,酌定扣减夏某已履行服务期的对应价款,即判令夏某向重庆某机械公司返还14.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推出免费送车、低价购车等福利政策,往往会与服务年限相捆绑。劳动者接受福利并签订服务年限协议时,应当充分了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服务年限、违约后果等关键条款,避免因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若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离职,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妥善协商解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职场交往中应当坚守的基本准则。遵守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既是对契约本身的尊重,也是对自身职业信誉的维护。唯有坚守诚信,才能让劳动关系在信任的基础上良性发展,实现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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