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对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对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在此,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将文件整理成表格,供大家快速学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

不服各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

不服各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

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南京市

标的额200万元以上

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

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

在南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

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

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

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苏州市

标的额200万元以上

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

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

在苏州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

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

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标的额300万元以下

在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

不服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

不服辖区内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

南京鼓楼法院、南京玄武法院、南京建邺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苏州虎丘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昆山法院、吴江法院、太仓法院、常熟法院、张家港法院

无锡滨湖法院、无锡新吴法院、江阴法院、宜兴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

常州新北法院、常州天宁法院、常州武进法院、常州钟楼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丹阳法院

南通通州法院、启东法院、如皋法院、南通海安县法院、

扬州广陵法院、高邮法院、仪征法院

盐城亭湖法院、大丰法院

靖江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何确定管辖?
在江苏,对于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先区分是什么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是一类,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都有可能管
按照标的额划分,100万、200万、300万各是分界线
在标的额范围之上,基层法院无法管辖的,300万以下由(除南京、苏州的其他)中院管辖
而南京中院、苏州中院,本区域内超过200万就管
例如,在如皋市一个标的额250万的著作权案件,如皋法院不能管(只能管100万以下),由南通中院管辖;而在昆山标的额250万的商标案件,直接由苏州中院管辖
超过300万,集中到南京中院和苏州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分别跨区域管辖
【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
又是一类,基层法院一律不管
集中到南京中院、苏州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分别跨区域管辖
附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一目了然图:

要在江苏高院一审,不区分知识产权类型
只看标的额,1亿、2亿各是分界线,结合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在本省情况确定

案件类型

诉讼标的额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100万

-

常州新北法院、常州天宁法院、常州武进法院、常州钟楼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丹阳法院

南通通州法院、启东法院、如皋法院、南通海安县法院、

扬州广陵法院、高邮法院、仪征法院

盐城亭湖法院、大丰法院

靖江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200万

-

南京鼓楼法院、南京玄武法院、南京建邺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苏州虎丘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昆山法院、吴江法院、太仓法院、常熟法院、张家港法院

无锡滨湖法院、无锡新吴法院、江阴法院、宜兴法院

≥200万

苏州中院:苏州市辖区内

南京中院:南京市辖区内

-

<300万

(除南京、苏州的)其他中级法院

-

≥300万

苏州中院: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

南京中院: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

-

≥1亿,且一方在省外:江苏高院

-

-

≥2亿,且

双方均在省内:江苏高院

-

-

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

-

南京中院: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

-

苏州中院: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

-

≥1亿,且一方在省外:江苏高院

-

-

≥2亿,且

双方均在省内:江苏高院

-

-


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是特殊条件,江苏高院、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及其他中院均有这一规定。
附规定原文
(来源:江苏知产视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
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2017〕23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有效规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南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苏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各级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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