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2011年至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每年1月1日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经销甲公司的产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2011年至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每年1月1日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经销甲公司的产品,按甲公司要求及时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2016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应收账款确认函》,载明截至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应付甲公司货款145921579.17元,乙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签章”处盖章确认。
2011年1月1日,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第三方单位担保书》,承诺为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业务往来中对甲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1、出具本担保书之前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2、出具本担保书之后乙公司在经销甲公司的产品业务中所欠贵公司的货款。保证责任期间为自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书有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有丙公司的公章,但未提交丙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甲公司也未主动要求审查上述决议。
2016年9月18日,因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某地高院)判决丙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资金占用费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最高院)认定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丙公司2011年出具的《第三方单位担保书》虽然有沈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并盖有丙公司的公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现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丙公司名义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经过了丙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故该担保属于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第三方单位担保书》应当认定无效。
三、相关分析
虽然判决书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款中所称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综上所述,除法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确定。担保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不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权限进行审查,不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相关建议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建议区分以下情形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文件:
(一)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需审查公司章程、决议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公司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根据保证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并审查签字人员和表决权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保证人为上市公司的,需审查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债权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三)若保证方是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债务人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担保。构成关联担保的,债权人须审查股东会决议,对决议中的股东签章与公司章程上的股东签章或者股东名册进行形式上的核对,同时计算决议中同意担保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过半数的法律要求。
(四)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下列情形债权人无需审查公司决议,即便公司未做出有效决议,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仅需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真实: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对于公司来说,应当建立规范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用印管理制度。否则,即使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也需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徒增损失和风险。若公司已经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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