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税收政策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的主题重要将话后,“科技强国”被摆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

自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的主题重要将话后,“科技强国”被摆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各类以科技建设、科技创新为主的公司也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发展越来越好。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红利,促进企业自身造血功能的建设、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等都与企业的自主创新息息相关。
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红利的同时,往往也忽视了自身的税收风险,很多国家给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理解不对,导致适用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经营风险和损失。今天,我们就围绕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谈谈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期能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福利。
PART 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从百度百科上查询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得到的信息是“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但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法领域没是否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前述的概念中并不能得到准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规定也并未明确解释高新技术企业究竟如何认定?
继续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条例里面并没有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几个重要条件的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其实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笔者总结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几个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并非一日之功,需要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并且努力研发自己的核心科技产品。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税收上有什么好处呢?
PART 02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文)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PART 0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被认定,即能享受上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外,还能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享受其他因行业领域、企业性质等带来的税收优惠,但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时候不能同时兼顾享有,企业还是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适用。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在经营过程中,要需要注意不得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避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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