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我国上市企业正式实行全面注册制,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指引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全面注册制下并非是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放松,更加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不代表监管放松对上市质量的把控,“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仍是必然,相反是对违反监管规定和发布虚假信息将会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通过整理最新的监管规则和办法,其中涉及到上市的重点条款如下:
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02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9:(4)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0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0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3.2.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05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0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07《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
(二)发行人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如为购买取得的,发行人是否已经与权利人就上述无形资产的取得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价款;
(三)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权利期限情况,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是否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费用;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经申请正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的情形,相关无效宣告审查的程序进展、审查决定情况,上述无效宣告程序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上述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六)发行人将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是否签订相应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
综合上述条款可见,监管层对于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一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二是现有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不要产生不利影响,譬如不能存在重大不利的诉讼仲裁;三是对于科研人员的稳定性也有相应要求;最后对于科创板更加明确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达到一定数量。
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相关重点法规梳理——拟上市企业应注意的十个知识产权问题系列之一
作者:张峰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我国上市企业正式实行全面注册制,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指引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全面注册制下并非是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放松,更加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不代表监管放松对上市质量的把控,“零容忍”执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