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商业秘密维权渠道及其优劣分析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了一起侵犯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由于涉及的公司过于敏感,并没有公布名称。

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了一起侵犯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由于涉及的公司过于敏感,并没有公布名称。据上海警方介绍,2021年2月,一家国内芯片设计公司原高管张某、刘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设立某科技公司后,就开始诱导多名原公司研发人员跳槽,并指使这些人员在离职前非法获取原公司芯片技术信息。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频发,根据2023年8月4日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同比增长36.1%。其中,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7人,同比上升89.8%。

这固然也不排除是侵权人手段更为隐蔽的原因,但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目前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的原因,一方面,在产业转型、技术先行的紧要关头,技术壁垒成了许多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商业秘密之所以为秘密,正是因为其不仅凝聚了企业大量的心血,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方形成,更可能是企业在行业内占有优势地位的核心原因。对于互联网行业公司,核心技术、关键代码、用户信息等商业机密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或虽认识到重要性,但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总有力不从心之处,实质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而被侵犯商业秘密之后维权又存在一定困难。
实际上,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是一脉相承的,前期的保护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留痕,这样能为之后的维权争取极大的先机。但是企业往往面临调查手段有限,缺乏证据收集、固定等知识,对于想以刑事手段打击实现杀鸡儆猴效果的,又往往面临报案难的问题。
基于此,本系列文章将就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所涉关键问题进行展开分析。本篇将对被侵犯商业秘密的维权渠道进行概述,并在之后的几篇文章中分别就各维权渠道展开分析。
一. 商业秘密的维权渠道
保护商业秘密重在预防,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尽可能避免侵权行为。即使事后追责,也面临周期长、成本高,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即使最终维权成功,也或多或少会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害。
在侵权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调解:双方可以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快速高效,有助于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前提是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另外,协商调解的等解决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侵权影响较小的情况。在侵权者已经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双方较难达成和解。
2.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主要针对签署有保密协议的特定员工。
3.行政保护: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行政保护的优势在于立案门槛较低,该渠道是容易被忽略的。
4.民事保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较为常见的维权手段。
5.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 各维权渠道的优劣分析
整体来看,上述每一种保护措施各有适用的情形,概述如下:

1. 民事维权
(1)民事维权的优势:①民事立案门槛较低,可以随时启动,权利人能够自主决定维权的尺度、控制维权节奏;②启动行为保全,立即制止行为人继续进行侵权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启动财产保全,通过冻结侵权人资产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③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进一步收集侵权证据。另外在侵权人提供的抗辩证据中也能挖掘有利证据,进而为刑事控告和行政控告提供依据。
(2)劣势:权利人举证责任重,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涉及律师费、调查取证、鉴定等各种费用)。
2. 行政维权
1)行政维权的优势:行政维权优点在于效率高,维权周期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只需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可能存在的初步证据(秘密性)即可,并且行政认定的证据、决定可以作为未来司法裁判的参考。且考虑到行政机关对当地企业保护的倾向性,企业可能具有一定优势。
2)行政维权的劣势:目前实践中通过行政机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机制以及企业与行政机关的对接机制尚不完善,并未完全打通。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不予立案。而且,行政渠道对于赔偿金额并无强制执行力。
3. 刑事维权
1)刑事维权的优势:刑事维权的优势很明显。刑事是打击力度最大的维权手段,对于而言侵权人是最具威慑力的。此外,公安机关有强大的调查、取证能力,在证据收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赔偿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赔偿要求,或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维权的劣势:刑事维权的劣势也很明显。刑事控告门槛最高,审查最严格。“立案难”一直是企业在寻求刑事救济时面对的主要阻碍。即使立法已经将入罪的损失数额从在五十万元降低到三十万元,但仍然存在商业秘密(尤其是经营信息)侵权损失难以量化,权利人初步举证困难的问题。
4. 仲裁维权
仲裁保护举证要求低,一般根据《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可认定。但适用范围只能针对在职员工,赔偿力度也较小。主要适用于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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