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当下最火爆的科技话题之一,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发展都备受关注。随着算法技术的提高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除了以ChatGPT为代表的语言模型,Dall-E、Midjourney、Magenta、Stable Diffusion、Novel AI等模型也引起了极大关注,人工智能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大有蓬勃发展、形成产业之势。
以ChatGPT为例,ChatGPT是由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开发的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然语言生成模型,其能够生成符合语义和语法规则的文本[1]。ChatGPT利用Transformer模型架构进行训练,主要应用于智能聊天领域,它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充当自动聊天机器人、智能客服,根据用户提问的内容,生成符合语义和上下文逻辑的回答,还可以完成文本摘要、文本翻译、文本分类等各种语言生成任务。
OpenAI关于ChatGPT的介绍(图源:OpenAI官网)
一、人工智能运行原理
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一般需要收集大量的创作素材,其素材来源广泛,如维基百科、iciba等知识平台、科技数据、企业数据、社交平台、在线图库等等,人工智能通过网络爬虫技术从以上渠道获取相关素材数据,再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清洗导入内容库,根据用户需要与已有的素材库进行匹配,为用户提供建议或辅助,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对模型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预测准确度和效率,使得机器能够从数据中学习和自我优化,实现智能化的处理和决策。
二、人工智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近日,ChatGPT等人工智能使用量激增,为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道德、法律上的风险与隐患。在著作权方面,关于ChatGPT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生成物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归属问题,对此,美国版权局3月16日发布公告称[2],ChatGPT、Midjourney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完全由机器人自动完成,并且训练的数据是基于人类创作的作品,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除此之外,ChatGPT还可能带来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这一问题也亟需探讨。
ChatGPT应用示例(图源:OpenAI官网)
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对数据的使用可以区分为“表达性使用”和“非表达性使用”,“非表达性使用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能成为不侵害著作权的抗辩理由”,而人工智能创作对数据的使用属于“表达性使用”[3],人工智能在训练、学习过程中未经许可获取、使用网络数据涉嫌著作权侵权。以ChatGPT为例,其在训练、学习过程中获取、使用网络数据的行为可能侵犯复制权,ChatGPT对从网络中整合的资料库进行文本数字化后,将作品复制并且储存在其中形成了复制品,该行为即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ChatGPT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或文本,符合“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要件,在这个过程中该行为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ChatGPT还涉及侵犯演绎类权利,其在学习、训练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复制、翻译、汇编或者改变收集到的数据,输出的文本既有在先作品的表达,又有具备一定独创性的表达,属于侵犯演绎类权利的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以上行为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人工智能在训练、学习过程中未经许可获取、使用网络数据不宜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人工智能被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只能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工智能系统,通常通过预定义的规则和算法来完成任务。强人工智能的编程方式与人类思维近似,其具有自主学习和推理能力,可以通过自我学习、训练不断进步,像人一样进行决策和创造。这种人工智能可以理解语言、感知视觉和听觉输入、解决复杂问题。目前还很难准确界定我们身处于强人工智能时代还是弱人工智能时代,能够确定的只是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人工智能正在一步步向智能、更智能迈进。越高级的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更强,其创作属于“表达性使用”的可能性也越小,比起语音识别等初代人工智能,Chat GPT、Dall-E、Midjourney的创作能力显然更强,虽然它搜集、整合了大量的作品产出新的内容,但这一过程如同人类的创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创作。难以否认的是,越高级的人工智能,越难在其输出的新的内容中看到资料库的影子,在实践中更难以界定其是否使用了原作品,因此,这种创作被认定为“表达性使用”的可能性也越小,更可能被认定为“非表达性使用”,从而具备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获取、使用网络数据一般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美国版权法通过判例将以上行为纳入到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此种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根据“转换性使用”原则,如果某种使用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价值理念,使用目的不同于原作品,将原作品应用于新的场景和目的,从而赋予它新的价值和意义,这种使用方式就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转换性使用”被广泛适用,美国法院在“美国作家协会诉谷歌”一案中认为,谷歌的行为确实侵犯了部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该行为具有“转换性”意义,满足非商业性目的、信息公开化、使用比例适当、不影响市场等要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此标准下,如果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ChatGPT分析、学习网络数据的行为也能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部分法院借鉴转换性使用这一原理对案件进行裁判,例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华谊兄弟著作权侵权一案[4],法院认为引用有“葫芦娃”、“黑猫警长”的电影海报已经被注入了新的内容、含义和信息,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来看,虽然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十二种情形,但实践中当事人难以举证人工智能抓取或者使用了相应作品,所以追究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事实上极为困难;而且,获取并且复制是人工智能学习、输出的前提,如果追究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将会极大地阻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这如同认定搜索引擎未经许可的抓取行为构成复制侵权,搜索引擎必将凋亡一样。鼓励创作、鼓励产业发展是著作权法所应平衡的一极,认定人工智能在训练、学习过程中获取、使用网络数据不侵犯著作权有利于文化产品的公共供给。所以,该种行为不宜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四、企业素材安全的保护
人工智能创作素材(也即数据)来源广泛,且其在训练、学习过程中未经许可获取、使用网络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是,在如今数据即是财富,数据就是优势的时代,企业如不想自己的数据被人工智能作为素材使用,则亦可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身素材安全。
(一)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虽然登记不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可以作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建议企业对重要作品及时进行登记。作品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在进行著作权转让、许可活动中作为权利证明,帮助企业后续维权。
(二)素材加密或者设置访问权限
企业可以在传统技术的加持下,利用NFT等新技术对素材加密或者限制素材的访问权限。NFT指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且该数据编码无法被篡改。使用NFT技术可以有效防止数字素材被盗版、恶意篡改或非法复制。区块链技术是NFT技术的基础,其具备去中心、不可篡改等特点,每一次交易信息都可以被记录在链上,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对数字资产的流通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和监控。企业还可以利用智能合约技术,在NFT中设定有权访问该数字资产或素材的地址,以确保相关素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或者使用。
(三)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企业可以在素材中添加数字水印,通过文本、点阵、二维码等不同形式将终端相关信息投射到终端计算机桌面上,在不影响素材本身完整度的情况下,提高素材的唯一性和可辨识度,防止他人恶意使用企业素材。
注释:
[1]参见OpenAI官网,https://openai.com/。
[2]参见美国版权局官网,https://www.copyright.gov/newsnet/2023/1004.html。
[3]焦和平:《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工智能生成物有著作权侵权原罪吗
作者:孙栋 乔昕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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