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西安经历了自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最严重的一轮疫情。从2021年12月24日至12月29日,单日新增病例均突破150例,新冠疫情的再次肆虐对全体市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经过党和政府的有力领导、防疫人员的日夜奋斗、全国各地的支持以及西安市民的共同努力,根据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近日的报道,西安单日新增病例确诊数量已连续数日为个位数,且近日发现的病例都来自于隔离点及闭环管理的工作人员,部分地区已逐步解除管控,疫情整体进入收尾阶段。
随着疫情的逐渐好转,社会各界将逐步恢复至正常状态,复工复产也将成为民众及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为大家梳理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复工复产的前提是确保防疫工作有序进行
疫情警报尚未解除,企业复工复产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方案,以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企业复工前要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轨迹做统计分析,保证复工人员的安全性。每天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关于考勤要避免指纹打卡,可通过戴口罩人脸识别或线上健康打卡方式进行,防止指纹或卡片方式带来的二次传染。
企业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随时关注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强化宣传防护知识及防控措施。告知员工要注重个人卫生,勤洗手、少触摸、少聚集、多通风,人与人之间保持一米距离,带好口罩,不使用空调,并做好消毒工作。
在做好上述防护措施的同时,还应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建立防疫人员框架机构,确定单位防疫负责人、防疫大队长、防疫值班长、防疫小组长以及应急联动单位信息、电话(医院、疾控中心、卫健委、管委会、街道、派出所等)等,确保一旦疫情发生后的处理和进一步防治工作。
二、哪些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应急通知》(市指办发[2021]25号),对居住在封控区、管控区以外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菜市场和重点保供企业工作人员,持72小时两次以上核酸阴性证明、“一码通”绿码和所在单位工牌或工作证明的,必须允许出入小区,保证正常上班和社区配送;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菜市场不得强行关停,要创造条件帮助其正常经营,发挥其保供主力军作用;全市零售药店、药械批发企业要正常营业。
西安市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相关政策推进商贸服务业、邮政快递业、餐饮业、生活服务业的有序复工营业,要求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尽快恢复营业,一些便利店也随之成为疫情期间保障物资供应的重要支撑。其他行业企业的复工应当严格遵守后续相关政策,严禁擅自复工。
三、企业擅自复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相关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会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若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而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民事责任
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有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主观故意的,依法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黑龙江省高院通知,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可判死刑。
四、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五、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1.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之规定,陕西省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2.企业复工后,员工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观察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六、用好政府补贴政策,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1]43号),该文件就受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帮扶、补贴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
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或减免2022年1月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时还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批量化担保产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发展;加大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给予补贴,提高服务补助额度和单个小微企业年度领券总额。
2.中小微企业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持续清理涉企收费,深入推进转供电、供水供气等环节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
除上述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帮扶措施外,该文件还明确了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联合惩戒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等多种帮扶措施,以助中小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企业在复工复产准备阶段及复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大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指示,同心协力抗击疫情。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大前提下,稳步将生产、生活恢复至正常状态。
企业复工复产小贴士
作者:李欣 王笑天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1年底,西安经历了自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最严重的一轮疫情。从2021年12月24日至12月29日,单日新增病例均突破150例,新冠疫情的再次肆虐对全体市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